陳經偉,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投融資研究中心副主任、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經濟學博士。曾任清華控股產業投資基金副總裁等職,研究方向:金融市場、金融規制、股權投資基金、對沖基金、銀行業風險管理、區域金融和征信等。
中國金融業發生的股市波動和黨的“十三五規劃”建議,以及人民幣加入SDR等事件,使得中國金融改革問題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之一,接下來的改革之路到底怎么走?需要我們更加全面清醒地認識和研判多年改革以來中國金融體系的基本現狀,反思問題、求索路徑,才可能理順未來金融改革施力的重點和“突破口”。
中國金融體系現狀與問題
中國金融體系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在政府主導下共發生了四輪有代表性的改革,歸納中國金融改革三十多年來的成績和結果有兩點:第一,多年來整體金融運行基本穩定且支撐中國經濟高速增長,使得中國崛起的同時成為世界一個歷史性事件;第二,中國成為世界上當之無愧的一個金融大國和擁有非常重要的資源的同時,有“中國金融資產亞洲第二”和“中國家庭財富總額全球排名第三”之稱,即中國現在擁有將近4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的同時,近年來的全社會總儲蓄率達52%和家庭儲蓄率在20%左右。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金融體系改革發展至今仍然存在著一些根本性問題:
一是金融體系資源配置效率依然低下。(1)儲蓄—投資轉化率低。銀行信貸仍然是中國儲蓄轉化為投資的主要途徑,中國目前這一比例低是理論界共識;(2)M2/GDP指標。按照目前測算,中國M2/GDP比率已經達到188%,即M2/GDP指標過高通常反映出貨幣供應量超過經濟增長的實際需要。
二是融資結構扭曲。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嚴重失衡,90%的長期資金需求通過商業銀行以間接融資渠道解決,而且,商業銀行的資產來源又是以短期資金為主,容易產生短存長貸引發的流動性金融風險。
三是直接融資體系內結構失調。(1)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份額相對較小,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數量、市價總值、交易規模等都在逐年攀升。(2)企業債嚴重滯后于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特種金融債的發展。
四是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除了供需和渠道等因素以外,更重要的決定企業融資成本要素是企業信用及其“信用顯示”;中小微企業自身信用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互聯網金融機制主要解決信息問題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緩解作用,但它解決不了融資主體信用問題。因此,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成本高在一定時期內是一種常態。
中國金融改革重點在哪里
整體而言,中國金融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新常態下有以下幾點是迫切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
金融“雙引擎”中的政府行為邊界法制化
中國的“集體主義”和“大局為重”治國理念以及中國的經濟學強調的是“經邦濟世”和“經世濟民”等思想,使得自古以來中國經濟金融改革與發展就離不開政府的積極作用;金融“雙引擎”包含著“有效政府”和“有效金融市場”兩方面的具體內容,而法治的第一個經濟作用是約束政府,第二個經濟作用是約束經濟人行為;新常態下政府除了傳統金融監管行為法制化以外,其他的相互配套的政府行為邊界也要進行法制化。
夯實金融基礎“軟”設施
金融基礎“軟”設施不同于“看得見和摸得著”的道路、橋梁和港口等“硬”基礎設施,也非各金融機構辦公用房和設備設施,它屬于經濟社會中的公共品范疇,主要包括:法律基礎實施、信息和公司治理基礎設施以及流動性基礎設施等內容,它決定著中國金融業“效率性”和發展“可能性”等維度。
由于金融基礎“軟”設施的效率是金融系統服務實體經濟效率的上限,金融基礎“軟”設施安全是中國金融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因此,夯實金融基礎“軟”設施才是真正中國金融新出路。
助推征信業
信用是經濟有效運行和金融業生存的根基,銀行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三者相互約束和激勵且共同作用金融業持續發展。然而,轉型時期中國金融發展的路徑過多地依賴于國家信用和政府“背書”這一機制,而忽略了中國轉型經濟市場中企業信用與個人信用這兩項重要的自我強化機制的建設,其結果體現是,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設滯后和企業與個人的信號顯示(“信用報告”)作用不明顯等。
征信業是金融體系分工的自然結果和專門針對對企業或個人的各種信用行為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加工、使用的信息服務產業,它主要作用是降低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小貸業務過程中各種成本。自2003年國務院“三定方案”以來,由于種種原因導致我國征信業建設嚴重滯后,也就成為中國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和“中國特色互聯網金融”滋生重要原因之一。
以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為重心健全資本市場體制機制
發達國家實踐說明,債券市場比股票市場重要得多(美國債券和股票融資比例是29.8%比2.1%),債券市場是目前中國金融體系發展中的突出短板,建立發展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賦予企業和居民的金融選擇權,公司債券直接向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發行銷售,是改革健全資本市場體制機制的關鍵所在。
通過落實《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實體企業在發行債券中法定權利、改變“五龍治水”的債券審批格局和實行發行注冊制和備案制、建立公司債券直接向實體企業和城鄉居民個人銷售的多層次市場機制、推進債權收購機制來化解因未能履行到期償付本息所引致的風險等手段,是解決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措施。
構建新型政策性金融體系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特殊的資金融通行為,它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為了實現國家利益、國家戰略、產業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標而采取的金融手段;它具有直接扶持與強力推薦、對向或相向性選擇、倡導與誘導性、引發與擴展性、補充與輔助性等多項金融功能,在世界范圍內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金融制度安排。
目前,隨著“一帶一路”、“城鎮化”、“生態文明”、“棚戶區改造”和“大眾創業”等國家戰略性的實施,以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為主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已經不能夠適應中國現狀。因此,政府加大政策性金融改革力度,構建與中國宏觀環境相適應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包括:政策性銀行、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擔保機構、政策性基金等及其法規體系,已經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使命。
縣域金融和合作金融
與歐美國家“先進農村、落后城市”狀態不同,中國“二元經濟”相互配套是縣域金融模式,它多年來一直是中國金融體系當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縣域和農村資金外流、小微企業和農民貸款難、金融供給不足、市場競爭不充分、信用環境不好和農村金融機構效率低下等問題一直困擾著業界和決策層。
目前,縣域農商行和農村信用社是我國縣域與農村金融重要主體;2006年12月開始實施的村鎮銀行制度,以“盆景金融” 效果為體現,未達到當初預期的目標;因此,縣域農商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的改革是我國不斷推進工作內容。探討“縣域銀行管理公司”創新組織模式,給予村鎮銀行重新定位,通過政策引導和程序要求,將部分村鎮銀行轉變為“城鎮銀行”,形成“一縣兩行(一家農商行和一家城鎮銀行)”相互競爭的格局,以此配合中國城鎮化改革是一種比較現實的做法。
各國實踐說明,合作金融是縣域與農村金融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自2003年國務院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明確了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總體思路后,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屬于空白,對其進行重構的過程,必須把它納入“縣域金融”改革路線圖和配套框架內容里,包括:縣域農商行、村鎮銀行(城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如農村資金互助社、會)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四位一體”和“四個層次”縣域金融供給體系的設計與構建。
構建中國特色新型金融智庫
發展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已成為新常態下“國家戰略”。中國金融經過多年改革,已經形成了它特有的政府金融規制體系與市場結構,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往往是“牽一發動全身”和“系統工程”的重大改革。面對如此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推動各項金融改革措施,需要集思廣益的安排和決策部署過程,需要符合中國實際的改革設計,需要政府建設中國特色新型金融智庫。
給予金融智庫政府(特別是“一行三會”)信息共享權,并調動這些智庫力量,制定達到決策需求和專業化水準的實施方案;充當“第三方”角色,對即將進行的各項金融改革措施開展相應的前瞻性、針對性、儲備性的政策研究和充分論證,為規制方案和決策提供依據和服務。
中國金融改革切入點:政府金融規制改革
近百年來金融規則體系以人為設計為主,正式金融規則的規制一般由各國立法機構和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等多個部門以多個層級的形式來共同實施成為世界各國共有的現象;從國際經驗來看,啟動各項金融改革往往是每次大金融危機之后的大規模調整,但改革的起點則是從改變正式金融規則(金融修法)為開始,通過制定“更好”金融規則來提供“更好的監管”。
與發達國家不同,中國金融法治建設和政府金融規制行為始于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其后一系列金融法律和政府金融規制的實施,而且,中國金融規則體系的推動與形成路徑由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主導。這也意味著,中國金融改革與政府金融規制改革是一個緊密聯合體,實現金融改革目標的路徑和推進往往通過一項金融規制或者幾項金融規制組合的改革,政府實施金融規則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整個社會的金融效率。因此,政府金融規制改革也就成為是中國下一步金融改革“突破口”。
截止2014年,中國已制定金融相關法律22部和政府金融規制(含各地方政府)約4000項,其中的政府金融規制包括:金融法規(國務院令、暫行條例、通知、規定、辦法等)、金融規章(令、公告、管理辦法、管理規定、暫行辦法等)和規范性文件(指導意見、指導通知、補充通知等)三個層次。
推動政府金融規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注意和解決的兩個問題:
第一,正式金融規則內部協調問題。這是因為,這些規則體系的形成過程,很多是在政府的行政性分權與金融分權過程中,按照“一行三會”行政管理“慣性”和各種部門工作需要決定的,其內部構成的摩擦與沖突和不協調是極有可能的。
第二,正式金融規則制定過程的改革。首先,組織機構設置改革——專門政府立規機構,流程化設計(立規與執行機制相互分離)以及“雙參與”(專業人士和社會人士)和“雙評估”定期評估機制等內容;其次,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和制度化的立法和立規模式,其具體流程:實踐先行與積累——學界思辨與找出本質——形成理論和實踐正反饋效用——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踐需要以及研究者的理論提出立法和立規的理念和訴求——構建相應的正式金融規則(法律框架或政府金融規制)——指導實踐和規范市場發展。
來源:《當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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