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國資委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責任追究工作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二是為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嚴追責”的精神,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確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三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四是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國資委備案。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辦法》原文地址: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3627146/n3627187/n3627194/n3627195/c9313741/content.html
來源:國資委網站
彭華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秘書長,經濟學博士、曾任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資委新聞發言人、研究局局長。長期從事國有企業發展與改革的文件起草工作,多次參加國有企業治理與發展的中央會議,發表100多篇學術論文。
白津夫,中央政策研究室經濟局原巡視員、中國經濟研究院院長,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長期從事經濟理論和現實經濟問題研究,參加并主持國家社科規劃重大課題及其他各類研究課題共40余項,發表各類研究成果300多篇(部),共獲各類獎勵30余項。
張文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國有企業改革基礎領域首席專家。學術主張取消國有企業,搞私有化,搞混和經濟。
李錦,《中國企業報》總編輯、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新華社高級記者。曾任第11屆團中央委員、新華社西藏分社副社長、山東分社副社長等職。長期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所寫“思路型”調查為39位政治局委員批示。
高明華,北京師范大學經管學院教授(二級)、博士生導師、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作為最早研究中國公司治理問題的學者之一,高明華提出了國有資產三級運營體系的設想,對國有企業治理進行了較深入的探索。其關于國有資產三級運營體系、國有企業分類改革和分類治理、國有企業董事會制度、國企領導人分類與分層等觀點均為國家及有關政府機構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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