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濱,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目前金融監管改革的主方向已發生變化,從最初監管框架的改革轉向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確立。在統籌協調上,宜從四方面入手。
要正確認識和解讀中央關于防范金融風險工作的有關精神。金融監管的首要核心任務,是甄別和認識能夠影響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當前往往存在對于系統性風險缺少甄別、預警和預判的情況,給之后的監管政策調整帶來困難。
金融系統性風險來源歸為三類:第一類可能會產生系統性風險的,是來自于宏觀經濟變化對金融體系產生的系統性沖擊。包括實體經濟變“壞”后,企業不良資產傳導到金融體系。例如,產能過剩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傳導到金融體系,造成不良資產上升、債券違約風險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等。
二是來自金融體系自身演化和逐步累積的風險,主要涉及交叉性產品、影子銀行、資金空轉、非標資產和同業業務等,其傳導性、交叉性、關聯性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
三是來自國外,包括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對我國產生的外溢效應。這會對國內金融體系產生沖擊,且如果內部風險沒有化解,與外部風險沖擊可能產生共振。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對于當前為何要加強監管,從當下監管形勢來看,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監管規則存在漏洞,需要補齊監管的短板,避免監管真空;另一方面,要完善市場規則,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違約處置。
監管需要常態化的長效機制,轉變現有的監管理念,即由被動式的、運動式的理念,向主動式的、包容式的監管理念轉變。比如運用“沙盒監管”理念,使得現有的金融創新能在安全的空間中先進行試點運行,成熟后再推向市場。同時采用一些技術手段加強監管(即Regtech),因應金融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
針對監管統籌協調機制問題,宜從四方面入手:一是統籌協調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防范“大而不倒”機構出現系統性風險事件;二是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真空,形成綜合的、系統的穿透監管大格局;三是統籌金融業統計工作,準確把握整個金融體系的信息和數據;四是統籌協調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與風險分擔機制,并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統籌協調,相互密切配合。此外,要有實體化的監管協調機構,避免統籌協調流于口頭和形式。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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