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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輝宇:道德在社會治理中的現實作用

作者:朱輝宇

朱輝宇,中共中央黨校哲學教研部教學秘書、教授。


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在實現這一戰略目標的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聚焦正式的成文法規或“顯性制度”,還應關注各類“隱性制度”。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其治理機制的優化與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要環節與重要基礎。

一、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道德

制度是國家機構有序運轉、社會生活和諧進行的基礎性架構和根本保障。隨著現代性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制度”,其范疇界定也是爭訟不休、眾說紛紜。總體而言,依據其內涵大小,“制度”存在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制度”范疇,即一般而言的成文制度或正式規則,包括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紀律規章等。廣義的“制度”范疇,指以正式或非正式形式表現出來的行事規程或行為準則,包括成文法與非成文法、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顯性制度”與“隱性制度”,涵蓋法律、規章、道德、習俗等諸多方面。

當前,在談及制度改革與制度創新問題時,理論界更多地在廣義上認識和使用“制度”范疇。這種理解在制度經濟學的研究理路中表現得較為鮮明。美國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在《有閑階級論》中指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生活方式所由構成的是,在某一時期或社會發展的某一階段通行的制度的綜合,因此從心理學的方面來說,可以概括地把它說成是一種流行的精神態度或一種流行的生活理論。”①這種將“制度”概括為一種流行的“精神態度”或“生活理論”的理解,雖然不盡完善和準確,但卻在較為寬廣的視野中界定了“制度”,揭示了非正式規則或“隱性制度”的存在與作用。

這一點在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斯那里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②“制度包括人類用來決定人們相互關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約。制度是正規的還是非正規的?二者兼而有之。”③制度不僅僅包括正式的法律規章,還包括諸多非成文法,即制度“由非正式約束(道德約束力、禁忌、習慣、傳統和行為準則)和正式的法規(憲法、法令、產權)所組成”④。舒爾茨在認識制度時同樣沿用了廣義理解:“我將一種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⑤鑒此,我們對于制度的理解不能僅僅囿于成文法的范圍,而應將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制度理解為正式約束與非正式約束、“顯性制度”與“隱性制度”的統一體。

事實上,“隱性制度”雖然以非正式或非成文的形式呈現,但它們在社會發展與國家運行的過程中,卻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以美國社會為例,自美國國會預算程序于1976年正式執行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先后經歷了18次關門危機,持續時間最短1天,最長21天。在這些政府停擺事件中,聯邦政府部分關閉,對民眾生活、經濟發展、國家聲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然而,值得關注的是,盡管聯邦政府喪失了部分功能,但整個美國社會仍然按部就班、有條不紊地運轉,并沒有出現制度紊亂、社會動蕩的悲劇事件。究其緣由,社會“隱性制度”或隱性規范的巨大支撐作用,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隱性制度”根植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證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保障了公民生活的有章可循。其中,道德是一種奠基性、滲透性、普適性的“隱性制度”。從這一基點出發,考察道德的社會治理作用,我們會發現其有別于其他“顯性制度”的獨有特性。

首先,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其社會治理的作用范圍有別于其他“顯性制度”。一般而言,“顯性制度”(如法律、組織規章等)關注和規范的是人的組織行為、公共行為或社會行為,除此之外,并不直接干涉或約束人的品行修養等私人領域。道德與之不同,它涵蓋公私兩大領域,既對人們的公共社會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又對人的品行修養提出規范。值得注意的是,多數“顯性制度”具有明確的適用人群,而道德則具有普遍適用性,除去職業道德或角色道德之外,其適用范圍往往包含所有人。

其次,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其社會治理的實現方式有別于其他“顯性制度”。在現實社會中,各類“顯性制度”的實施和保障,通常以國家或公共組織的強制力為基礎,具有外來強制性和權威性。道德與之不同,它在發揮社會治理作用的過程中,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個人信念,表現為非強制性和自律性。由此,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實際效果也有別于“顯性制度”,其會隨著社會輿論壓力、自我道德信念、個人自律的強弱出現較為明顯的變化。

最后,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其社會治理的權威性有別于其他“顯性制度”。“顯性制度”來源于統一的國家權力機構或社會組織,各類制度之間具有明確的邊界,在實施過程中具有一致性、權威性。道德與之不同,它并不由某一國家機構或社會組織統一制定,在不同個體的理解和接受中也存在差異,其權威性自然不如多數“顯性制度”。當前,多元文化蓬勃發展,不同倫理理念和道德觀點充斥社會,傳統道德規范體系的權威性受到嚴峻考驗。在這一意義上,國家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價值理念,將有助于提升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權威性。

二、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機制

道德是一種主要以非正式、非成文形式表現出來的“隱性制度”,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廣泛、普遍、持久的社會治理作用。當前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人們有必要厘清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機制,探討其作用發揮的實踐維度。

道德實現社會治理,首先表現為對主體行為的引導與規范,繼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序運行。道德是人類生活的一種實踐形態,各種倫理原則與道德準則立足于人的道德良心與行為自覺,依靠社會輿論與公眾評價,在現實生活中引導、約束、規范著人們的行為。這是一般意義上道德的社會功能,是倫理道德作為軟性約束、柔性規范所具有的社會治理作用。

當然,道德的社會治理作用遠不止于此。作為“隱性制度”,道德與其他“顯性制度”的交互影響,是其參與社會秩序構建、實現社會治理功能的關鍵形式。正是在“隱性制度”—“顯性制度”、道德—成文法的互動中,道德影響和塑造了諸多正式制度,將作用范圍拓展到制度創新、制度施行的廣闊領域,發揮了廣泛、有效、獨特的社會治理作用。

第一,作為“隱性制度”的道德,為諸多“顯性制度”奠定了價值基礎,賦予其道德合理性,保障了后者的相對穩定性。

“顯性制度”或成文法,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基于主體的自由意志,進行合目的性活動的產物。人類在設計和建構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并非隨意為之,而總是基于一定的價值基礎,并接受一定價值理念的指引和價值標準的評判。在建構和實施各類“顯性制度”的過程中,人的社會活動是一種特定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實踐活動。

社會主體的這一獨特的實踐形式,打通了“制度”與價值的關系,使通常所說的倫理道德進入“顯性制度”的建構過程。具體而言,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倫理道德,“通過對主體的行為目的、動機、手段的選擇,通過對行為效果、從事活動的社會關系狀態的評價,以及通過對主體行為態度的作用,獲得實踐性品性,并存在于實踐的全過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倫理道德作為實踐—精神本身雖并不直接是具體感性的,但它卻始終有要轉化為感性現實存在的態勢。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為,都貫穿著倫理道德。倫理道德是人類實踐中隱而不露又無所不在的靈魂”⑥。它為各類“顯性制度”奠定了價值基礎,賦予后者以道德合理性。只有當“顯性制度”具備了道德合理性,它才能作為一種“善”的制度獲得成立的必要和持久的生命力。如美國法學家富勒在論述法律的道德性時所言,如果法律制度沒有蘊含內在道德,則“不僅僅會導致一套糟糕的法律體系;它所導致的是一種不能被恰當地稱為一套法律體系的東西”⑦。簡言之,沒有道德支撐的成文法規,不僅是惡的制度,而且根本就不宜稱之為制度。

進而言之,倫理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不僅為各類“顯性制度”提供了道德合理性,也在實踐中保障了后者的相對穩定性。以美國社會為例,在2013年10月美國聯邦政府的關門危機中,雖然普通民眾對民主、共和兩黨的政爭不勝其煩,但仍然不接受某一政黨獨大的政治安排。根據蓋洛普公司同年10月11日統計,希望一個黨同時控制政府和國會的美國人僅有25%,仍處于歷史低位。⑧這表明,即便出現了驢象政爭、權力分散、效率降低等重大問題,但人們關于政黨政治與政府運行的基本認知并未改變,關于制度架構及其公平正義的倫理理念并未動搖。這種價值理念的持續與穩定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美國現有政治制度的穩定性。可以說,倫理精神和道德理念作為一種“隱性制度”,能夠內化到行動主體的心靈之中,不僅不會隨偶然事件的發生而任意改變,還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相關“顯性制度”的穩定性。

第二,作為“隱性制度”的道德,能夠為“顯性制度”提供“善”的管理者和施行者,并為制度運行創設良好的社會氛圍。

“徒法不能以自行。”⑨即便是最好的制度,它的“功用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相關的人。制度好似堡壘,它們得由人來精心設計并操縱”⑩。各種成文法規或典章制度不僅制定時需要進行倫理分析,具備道德合理性,而且在施行過程中需要德行較高的制度管理者和施行者。同樣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設計,在不同的地區和社群中,其施行過程和效果是存在巨大差異的。究其原因,人們道德品質的高低、道德人格的差異是造成制度施行效果各不相同的關鍵。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道德內蘊了一種社會長期積淀、凝聚而生的價值精神,能夠通過特有的規范性作用,塑造和提升社會成員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能力。這將在現實性上推進“顯性制度”的施行,使“善”的成文制度真正取得“善”的效果。

此外,道德還為“顯性制度”的施行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發揮其獨特的社會治理作用。在現實生活中,各類成文法規、典章制度的施行須有良好社會氛圍的支撐,否則這些正式制度不僅無法實現,還有可能被部分人利用,成為個人獲取私利的工具。2008年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深陷金融和債務危機之中。這在表面上體現為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反映了金融預警制度與監管制度的缺失,但在根本上卻是某種程度的道德危機。在這一過程中,部分“社會精英”唯利是圖,醉心于賺取超額的經濟利益,喪失了起碼的道德底線。整個社會氛圍也隨之發生轉變,不僅沒有預警和制止金融危機的出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危機的到來。就此,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薩克斯指出:“由于核心價值的崩潰,美國呈現了一個富裕國家分崩離析的各個特點。……這個國家正處于一個丑陋的道德危機的痛苦之中。”(11)這一論斷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制度運行之價值環境的重要性。可以說,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道德,不僅為“顯性制度”的施行提供了主體保障,也為之創設了良好的價值環境,營造了“善”的社會氛圍。

第三,作為“隱性制度”的道德,填補了“顯性制度”關涉不到的空白領域,彌補了成文制度無法實現的治理缺失,賦予了社會生活以理想和崇高。

“顯性制度”以正式的、成文法的形式存在,有著明確的范圍和邊界,無法覆蓋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那些被成文制度遺漏的方面雖然不涉及社會建制等戰略問題,但它們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直接影響著社會成員的生活品質,可謂事情雖小卻影響重大,理應得到重視和關注。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滲透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多個層次針對社會主體及其行為,發揮善惡評價與引導規范的作用。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顯性制度”與“隱性制度”互動互補的基礎上,道德能夠補苴罅漏,在那些“顯性制度”無法或無力涉及的領域發揮應有的社會治理作用。

此外,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道德,能夠賦予社會生活以理想和崇高,使人們的存在與發展具有倫理意義和善的價值。“顯性制度”由于其產生機構、形成過程、保障機制等原因,在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顯得較為生硬。同時,“顯性制度”(如成文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在明確懲罰措施的基礎上,大多著眼于社會秩序的底線控制。如果社會生活中僅有這些“顯性制度”,則人類生活將過于生硬和死板,人們也將失去應有的追求和理想。倫理道德滲透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能夠柔化制度建設的生硬感,更給人們提供了崇高的價值追求,使得人們的現實生活具有向上的目標和向善的動力。這也是作為柔性約束的道德所具有的獨特作用。

三、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條件與限度

道德作為一種“隱性制度”參與社會治理并發揮作用,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在實踐維度上,道德自身的時代性與在地性、治理機制的系統性、治理作用的有限性,都制約和影響著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過程,是我們必須深入考察的問題。

第一,道德自身必須具備時代性和在地性。道德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必須是普遍倫理精神在特定時代、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特殊性定在。

倫理道德作為一種實踐精神,在總體上應與時代精神同向而行。作為參與社會治理的“隱性制度”,道德需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體現時代精神的特質。一方面,參與社會治理的道德應體現道德文化之“常”,能夠繼承傳統道德文化中具有普遍性價值的理念和規范;另一方面,道德應體現當代社會之“變”,能夠緊扣時代變革的脈搏,體現時代發展的新趨勢與新方向。當前,互聯網迅猛發展,虛擬社會蓬勃興起,扁平化組織不斷涌現,道德必須立足于社會、組織及主體活動的變化,反映社會實踐的深刻變革,成為一項具有時代特色、富于時代精神的“隱性制度”。唯有如此,道德的社會治理過程才具有現實合理性與可能性。

同時,道德要發揮社會治理的現實功能,必須具備在地性或本土性,即與特定文化傳統及價值體系相契合,具備本國家、本地區或本民族的特色。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以特殊性的形式呈現出來。具備在地性的倫理道德是普遍倫理精神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特殊性定在,它不僅以各種道德規范的具體樣式存在著,更以特殊性樣式展現了普遍倫理精神的本質與要求。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規范不僅應體現“善”的普遍要求,還應具備在地性,能夠體現特定國家、特定民族的地域特質和文化特性。若此,道德作為“隱性制度”,才能獲得社會成員的廣泛認同與遵循,才能在社會生活中真正發揮其治理功能。

第二,道德的社會治理機制具有系統性。不僅道德治理本身是一個有機系統,而且道德治理還作為子系統參與整個國家的宏觀治理體系。

(1)道德參與社會治理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工程。倫理理念、道德準則、道德規范是治理系統的重要組成要素。這些道德因素不僅直接規范和制約了人的社會行為,提升了人的道德品質,實現了社會治理功能;還通過與其他“顯性制度”的互動,對之進行道德合理性的評判與論證,為之確立了倫理基礎,進而參與了整個社會秩序的建構。當前,從系統性高度優化道德治理的作用機制,是充分發揮道德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2)道德治理作為一個開放系統,需要與外界進行交流,不斷引入“負熵”,以維護系統的有序運轉。道德發揮社會治理作用,有賴于自身對社會主體的約束與引導,有賴于自身與各類“顯性制度”的互動和影響。由此形成了一個動態有序的開放系統,從而在不同層次保持了與系統外要素的交流和互換。道德與法律、規章、習俗等各類約束的相互轉化與滲透,就是這種互動交流的典型表現。我們應理解道德治理系統引進“負熵”的現實性與必要性,并在社會實踐中自覺推動道德與其他各類制度的交流互動。

(3)道德作為關鍵性的“隱性制度”,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大系統中不可或缺的構成性要素。我們當前所建構的國家治理體系,是黨領導人民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這一體系不僅包含諸多“顯性制度”,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的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還包含倫理道德等諸多“隱性制度”。在這一宏觀國家治理體系中,道德參與治理的機制、途徑與宏觀治理系統緊密相關,其作用發揮也基于國家治理大系統的有效運轉。

第三,道德的社會治理作用具有有限性。我們在充分肯定道德的治理作用時,應客觀考察其作為“隱性制度”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局限性。

(1)道德在引導和規范人的社會行為以及與其他“顯性制度”互動影響的過程中,主要依靠柔性方式,其作用效果往往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事而異。加之,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不僅具有多元性,也不易被人準確把握,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異議,這些都將弱化道德的社會治理功能。更有甚者,在某些漠視社會輿論、罔顧道德評價的社會成員那里,柔性的制約方式幾乎不起作用,道德的社會治理功能必將大打折扣。這既是道德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大特點,也是其客觀存在的一大局限。

(2)道德發揮社會治理功能時缺乏及時性,與正式的成文制度相比,無法迅速地恢復或重塑社會秩序。在某些偶然或極端事件發生時,社會秩序出現了紊亂甚或崩壞的現象,此刻亟需人們依據相關制度,迅速化解現實危機,及早恢復社會穩定。這時,“顯性制度”或成文法規將成為人們的首選和依靠,因為它們能夠在最短時間內以雷霆手段實現社會秩序的恢復和重建。作為“隱性制度”的道德尚缺乏上述作用,因為道德的治理方式是春風化雨式的,治理過程需要一定時間的積淀,所以在面對新問題、急問題時常常不能獨立發揮迅速治理的功能。

  (3)作為“隱性制度”的道德與其他“顯性制度”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出現矛盾和沖突時,往往退居其次,作用被“顯性制度”所覆蓋。盡管各類“顯性制度”皆有倫理道德的基礎,需要接受倫理道德的評判,但在社會實踐中仍不免產生相互矛盾甚至沖突的情況。當此類問題出現時,倫理約束或道德規范往往讓位于其他“顯性制度”。這不僅由道德發揮社會治理作用的機制所決定,也是整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系統內部的協調使然。這既是客觀現實,亦是道德參與社會治理時存在局限性的重要表現。

  概而言之,作為一種“隱性制度”的道德,不僅能夠對主體行為進行軟性約束和柔性引導,而且能夠通過與其他“顯性制度”的互動來參與制度建構與創新,彌補“顯性制度”無法實現的治理缺失,賦予社會生活以理想和崇高。現階段,我們應提升道德自身的時代性與在地性,完善其治理機制的系統性,審慎考察其治理作用的限度,繼而增強國家治理的厚度,拓展社會治理的廣度,提高國家綜合“善治度”。


  ①凡勃倫:《有閑階級論》,蔡受百譯,商務印書館,1964,第139頁。

  ②③道格拉斯·C.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劉守英譯,上海三聯書店,1994,第3頁;第4頁。

  ④道格拉斯·C.諾斯:《論制度》,李飛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1年第6期。

  ⑤T.W.舒爾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載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53頁。

  ⑥高兆明:《制度倫理與制度“善”》,《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

  ⑦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5,第47頁。

  ⑧Lydia Saad,Amid Shutdown,Americans Not Calling for One-Party Gov´t,http://www.gallup.com/poll/165410/amid-shutdown-americans-not-calling-one-party-gov.

  ⑨朱熹:《孟子集注》,載《四書集注》,岳麓書社,1987,第395頁。

  ⑩卡爾·波普爾:《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第1卷,陸衡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第237頁。

  (11)杰弗里·薩克斯:《美國道德危機不斷加深》,郎楷淳編譯,《社會科學報》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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