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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忍:政府績效評估中博弈行為的防范之道

作者:周志忍

周志忍,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研究方向:比較行政學、政府改革與創新、公共部門績效管理和行政學研究方法論。


 

政府績效評估一直為信息失真所困擾,博弈行為則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博弈行為的防治之道相應成為國際相關領域的重要研究主題。本文系統梳理相關理論成果和國際經驗,旨在為我國提供啟示和借鑒。具體內容包括社會規范建設、提高評估體系的認同度、優化績效指標體系、改善激勵機制、強化監督力度。

信息失真是績效評估中的普遍現象,人為弄虛作假則是導致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博弈行為相應成為國際績效評估領域的重要研究主題。我們曾撰文對博弈行為的類型及其致因的國際研究文獻做了綜述和簡要評價。[1] 作為后續研究,本文圍繞博弈行為防范這一主題,討論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和國際實踐經驗。

邏輯上看,防治之道應基于博弈致因的研究成果,達到致因分析與實踐對策間的有機銜接。然而,博弈及其致因的系統研究還比較薄弱,難以滿足這一要求。第一,由于系統數據的匱乏,績效評估中博弈行為的研究基本上基于趣聞軼事性質的新聞披露,難以據此對其普遍性和嚴重程度做出系統準確的判斷。第二,現有博弈致因研究或者基于利益相關者的主觀判斷,或者基于小規模心理實驗,基于系統數據的實證研究成果為數極少。因此,雖然形成了一些有啟示意義的分析框架和結論,但尚未形成普遍共識。第三,為數極少的量化實證研究雖然能提高研究結論的科學性,但都聚焦于某一狹小的主題和領域,難以覆蓋導致博弈行為的所有因素,也無法覆蓋防治博弈行為的多樣化實踐。鑒于此,本文基于現有文獻把博弈行為的防范之道歸納為五個方面,圍繞這五個方面對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進行討論。

一、社會規范建設:創造誠實守信大環境

在績效評估中博弈行為致因的多數研究文獻中,社會規范被認定為首要因素。Fisher和Downes依據“情境-機制-效果”博弈致因分析框架,通過兩輪調研總結出四個影響最大的“情境因素”,要求被訪者對其相對重要性賦值(總分10分,分配在4個因素上)。結果是“組織非正式文化對作弊的態度”得分4.5,超過了“作弊被發現的概率”和“受懲罰的嚴厲程度”兩個因素之和(分別為1.4和1.5)。[2] Goldsen 等人對大學生考試作弊的調查發現,雖然81%的被調查者認為作弊是不道德不應該的,但80%的人同時表示,如果其他人在作弊,自己作弊也是可以接受的。[3] Martin做了“宗教虔誠度”(religiosity)與考試作弊行為關系的心理實驗,試圖驗證“宗教虔誠度高的人是否出于內在信念會恥于作弊”這一假設。結果表明,作弊行為受內在信念約束,更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如果看到周圍同事在作弊,行動者作弊的概率較高;即使在獨處因而沒有看到同事作弊的情況下,如果行動者“以為”大家會作弊,他作弊的概率也會比較高;人的作弊傾向與宗教虔誠度不相關。[4] 用Longenecker等人的話說,當某種不良行為日益普遍的時候,它會被社會視為一種常態,“個人就有可能擯棄自己的價值和信念遵從這一‘規范’”。[5]

社會規范是一個眾說紛紜的概念,同時又是一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凌文栓等人把諸多社會規范變量聚為倫理道德、價值取向、法律規章、社會習俗4個維度,前面兩個屬于“內控規范”,后面兩個則屬于“外控規范”。[6] Reno等人把社會規范劃分為兩種主要類型:“描述性規范”(descriptive norms)指大多數人在一定情境中認為有效、正確從而自發形成的規范,如消費中的從眾現象;“命令性規范”(injunctive norms)指社會、組織、制度所規定的行為準則,它們通過社會獎懲來驅使個人行為。[7] 作為博弈行為的首要致因,本文中的社會規范有其特定內涵:第一,不包括法律、正式規則等強制性規范,主要指人們自發形成的行為準則,其指導和約束不需要外部強制;第二,不包括信念、價值觀、道德觀等高層次且內在化了的規范,主要指人們做出的正當有效與否,可取或被社會接受程度的判斷,這種判斷引導人們的行為。一句話,這里的社會規范指人們基于情境認知而做出的正當性、可取性判斷以及在此基礎上自發形成的行為準則。這種狹義界定的社會規范接近于Reno等人所說的“描述性規范”。

上述界定賦予了情境或大環境在社會規范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因為環境作用于人并形塑著人們關于正當性和可取性的判斷。這點已為許多跨學科研究所證明。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林提出了一個“破窗理論”或“破窗效應”,強調非正常行為與特定誘導性環境之間的關聯性。這一理論基于以下觀察:如果有人打壞了一棟建筑上的一塊玻璃,而這扇窗戶又沒有被及時修復,那么更多的玻璃會很快被打爛,整個建筑會在大家麻木不仁的氛圍中陷入混亂和無序。他們的解釋是:環境具有強烈的暗示性和誘導性,一種不良現象的存在會傳遞一種信息,其他人會受某種暗示性的縱容,從而導致這種不良現象的無限擴展。[8] 另外一個相關研究是心理學中的自我控制能力(self-control)或自制力(willpower)的自我損耗理論(Ego depletion)。根據這一理論,個體的自我控制行為需要消耗自身的自我控制資源, 而短期內個體的自我控制資源是有限的;所有形式的自我控制行為使用的是相同的自我控制資源,即使前后具體任務分屬于不同領域;自我控制資源會隨著消費出現“疲勞”或耗減,個體先前的自我控制行為會造成隨后的自我控制行為水平的下降。[9] 比如,第一次觀察到大家在作弊能堅持誠實無欺,第二次就不一定能做到,第三次幾乎肯定會隨波逐流。

綜上所述,作為博弈行為影響因素的社會規范是人們基于環境感知形成的態度或非正式文化,它可以沖破內在信念、價值觀和道德觀帶來的自我約束,導致不當行為。當績效評估中的弄虛作假形成某種氣候的時候,組織成員就會隨波逐流,心安理得地弄虛作假。這一結論并非用環境決定論為弄虛作假者開脫個人責任,而是強調環境建設的重要性。對于影響深遠的“小過錯”,小題大做是非常必要的,以防止“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古語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它最初針對個人的修身養性,對組織治理和防范博弈行為而言,這一箴言同樣適用。

二、提高績效評估體系的認同度

這里的認同度指被評估單位及其成員對現有評估體系的贊同、認可或接受程度。它與博弈行為的關系是:如果被評估單位及其成員對績效評估體系的認同度低,博弈就會被視為對“不當”考評體系的“合理抵制”,弄虛作假發生的概率就比較高。

依據Fisher和Downes的研究,我們把評估體系認同度歸結為三個主要方面。第一,績效評估的組織“嵌入度”(Embeddedness)。績效評估深度融入組織日常管理,在確認重點工作、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且評估的制度化規范程度高,這種高嵌入度會觸發作弊動機。第二,被評估單位及其成員對評估功能定位的看法。如果他們認為評估屬外部強加,服務于上級控制目標而對社會公眾和組織內部管理水平提升沒有實質意義,作弊傾向就比較高。第三,對評估諸技術方面的接受程度。如果他們認為指標體系缺乏多維度的合理平衡,或偏離工作重點導致扭曲,或對指標體系缺乏信任(效度不高、分類不當或時效性差等),這種反感會導致作弊行為。[10]

績效評估的組織嵌入度與博弈行為的相關性意味著一個尷尬的悖論:降低組織嵌入度有利于防范博弈行為,但這同時意味著弱化評估結果在重點工作確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從而降低績效評估本身的效用。如何掌握績效評估的組織嵌入度,現有研究成果尚未提出明確的對策和可操作性建議。

針對績效評估功能定位導致的反感和博弈行為,學術界強調要擺脫目標管理具有的外部強加和自上而下集權特征。Armstrong討論了績效管理與傳統目標管理的七個重要區別,其中與這里討論的主題相關的有幾點:突出績效管理諸環節中的雇員參與,強調雇員與管理者之間的平等對話、協商和相互學習;績效目標確定不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強加過程,而是上下級平等對話、協商和討價還價的過程;績效管理是一種共識基礎上的契約式管理,強調績效協議對上下級、管理者和雇員的雙向約束,上級不能隨意干預或加碼;績效管理是發展導向的管理,突出“人本主義”的管理哲學,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注重雇員個人職業發展和知識、素質、能力的提高。[11]

上述原則在發達國家績效管理實踐中有多樣化體現形式。就外部強加集權特征而言,傳統目標管理多由人事部門或專門設立的機構主導,而現代績效管理中則突出直線主管的主導作用,旨在體現績效管理是日常管理活動一個的組成部分,而非其他部門強加給管理者的額外工作或額外負擔。為了減少員工對外部強加的績效評估的反感,一些公共部門嘗試外部政治需求與內部管理需求以及專家職業需求的有機結合,把政治家提出的以財務指標為主的粗放指標體系調整為反映多方需求的精致體系,從而有效降低了博弈行為。[12] 再以共識基礎上的契約式管理為例,績效協議在新西蘭被稱之為“購買協議”(purchase agreement),即上級從下級“購買”產出和結果,旨在突出績效協議是買賣雙方平等協商的產物,突出上級(買方)對下級(賣方)的承諾,內容包括預算、其他資源保障和權力授予等。美國弗吉尼亞州職能部門的績效協議中,都包含有州長對局長承諾的內容,體現了契約的雙向約束原則。發展導向管理原則在實踐中也有多樣化體現方式,諸如強化雇員職業生涯發展規劃,跨現有崗位的能力培訓,結構化的“教練”和“導師”安排等。“教練”重點負責對年輕雇員的業務指導,“導師”則超越業務進行全方位的職業發展指導。[13]

對評估技術方面的認可度主要涉及績效指標體系改進的問題,這點下面專門討論。

三、績效指標體系的動態調整與改進

指標體系是績效評估信息收集的依據,是管理理念、優先項選擇等的具體反映,在績效評估中發揮指揮棒的作用。指標體系缺陷會引起被評估者的反感從而導致博弈行為,不當績效指標則會誘發博弈動機并為弄虛作假留下空間。因此,優化和完善指標體系是防范博弈的重要著力方向,有關努力可以歸結為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在績效目標的“挑戰性”和“可行性”之間保持合理平衡。這其實是目標管理中一直強調的原則,不過在新環境下有新的表現形式。在德克薩斯州476個學區考試作弊致因的研究中,Bohte和Meier確認了“最有可能作弊”的4類組織,其中包括“資源不足的組織”和“任務難度高的組織”。[14] 考慮資源約束和任務難度密切相關,我們把兩者整合為“任務難度”,一個由任務復雜程度、基礎、資源和能力匹配度等構成的綜合指數。任務難度與博弈行為的因果關系是:政治家滿足于確認問題而把解決的任務交給公務員,公民往往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部門面臨嚴重資源約束但又要和其他組織按照同一標準競爭,他們就可能用作弊來實現競爭的“公平性”。

在發達國家政府績效管理中,在共識為基礎的契約式管理理念指導下,上級設定不切實際的高指標層層下壓、層層加碼的現象比較少見,目標挑戰性與可行性的合理平衡主要表現在: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力度,保障經濟落后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需求,提高績效競爭的公平性;考慮被評估單位履職條件上的差異,避免簡單化的橫向對比;關注績效水平的縱向比較,以體現績效管理追求的持續性改進。

其次,堅持“結果導向”的理念,用“結果指標”取代“產出取向”的指標。結果導向的含義是關注使命和組織目標的實現,指標設計應著眼于終極產品和實際社會效果。[15] 所以,績效管理在發達國家亦被稱為“結果管理”(managing for results)。產出取向指標被視為博弈行為的重要致因:“用量化產出指標衡量部門績效時,官僚就具有產出最大化的內在動機,不管最大化產出能否帶來所期望的社會效果”。這不僅會導致 “目標置換”、“制造工作”無事忙等現象,而且“強烈的產出最大化動機會導致組織作弊,即公共部門有意操縱產出水平為自己貼金”。[16] 這方面一個經典例子發生于美國林肯電器公司,管理層用鍵盤敲擊數對秘書進行績效考核,結果發現一個秘書利用午休時間敲擊同一鍵鈕整整一個小時![17]

這里以交通安全為例討論產出指標的局限性和結果指標設計。交警的“產出”包括安裝的攝像頭數、貼罰單數、處理的交通事故數、查處的違規事件數、罰款數額、行政拘留人數等,但產出的提高并不必然帶來交通秩序和安全。如果繳納超載罰款后可以繼續行駛,甚至有“罰款月票”的“便民措施”,產出的提高會帶來更大的交通安全隱患。產出指標導致博弈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此類指標具有數目大、主要依靠內部記錄和外部難以核實等特點,這些為數據“注水”留下了余地,因而被稱為可操縱指標。結果指標的設計其實并不難,交警的使命是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而作為客觀社會效果的安全只能表現為發生的交通事故少、因事故死傷的人少、因事故損失的財產少等。發達國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績效考核主要圍繞這些設計指標。

第三,堅持公民為本理念,用客觀指標“中和”過度依賴客觀指標可能的副作用。主觀指標既包括上級對行動者績效的評價,也包括服務對象對績效的評價。這里主要討論公民滿意度為代表的主觀指標。從發達國家政府部門年度績效計劃看,95%以上績效目標屬于客觀指標,績效報告中的目標實現狀況展示相應以客觀指標為主。公民滿意度由第三方獨立實施,結果獨立公布作為參考,不計入部門績效總分或作為績效檔次劃分的主要依據。第三方獨立實施和參考定位有助于滿意度數據的真實性,這些數據與客觀指標數據相互佐證,有可能發現一些明顯的博弈現象。此外,民意或顧客調查也可以發揮同樣的作用。患者在急診室的等待時間是英國醫院的一個重要績效指標,醫院報告的數據和獨立第三方患者調查得出的數據曾出現了30%的差距,這引發了社會爭論并促進了等待時間計算方法的改進。[18]

第四,與時俱進進行績效指標的動態調適優化。這包括隨著施政理念、環境、社會需求和工作重點等的變化適時調整,也包括指標產生明顯博弈行為時的適時調整。Courty和Marschke用委托代理理論論證適時調整的必要性:委托人設計指標時并不知道會導致哪些扭曲,但應用中會發現問題并修正,指標體系應處于一個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19] 這方面一個例子是美國的再就業培訓。聯邦政府的就業培訓始于肯尼迪時代,20世紀80年代,培訓市場結構發生巨大變化,為強化責任,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績效標準,輔之以財務和其他形式的激勵措施。最初的考核指標包括“單位成本”以提高管理者的效率意識,但很快發現這個指標鼓勵培訓機構的短期行為,如“挑奶皮”(只接受那些容易找到工作的人參加培訓),不利于人力資本發展的長期需要。這一指標于1992年被取消。另一個結果類指標是“培訓結束后的就業率”,1992年當局調整了這一指標,因為調研發現,培訓機構工作重點放在介紹工作而非技能培訓,這對受訓者的長期能力產生負面影響。新指標是“培訓結束后三個月的就業狀況”,目的是提高他們的長期經濟自立能力。1998年隨著新法規的實施,這一指標改為“培訓結束后六個月的就業狀況”,同時增加了培訓前后工資收入的比較,以反映培訓工作產生的“增值”。此外,還增加了一個客戶滿意率指標,包括受培訓者和雇主的滿意度。[20]

最后是績效目標的“模糊化”策略。Bevan和Hood提出,既然高度具體的目標會導致博弈行為,一個顯而易見的對策就是增加指標的隨機性或不確定性。如果被評估者“事先”只知道考核的維度而非具體衡量指標時,“事后”(即評估時)回頭弄虛作假,許多策略就無法運用。這好比對超速駕駛行為的處罰,司機可能事先知道哪里安裝了攝像頭,但不知道特定攝像頭是否在運行,也不知道超速多少會觸發拍照,他們就會遵守交通規則。不過他們也承認,這種做法與績效評估的其他功能存在矛盾。[21] 具體說,模糊化的績效指標難以被公眾接受,不利于發揮績效指標的引導功能,也會使日常績效信息的收集失去依據。

四、改進和完善激勵機制

激勵是績效評估結果或績效信息利用的方式之一,其他方式包括責任與靈活性交易、診斷與指導、績效預算、制定來年績效計劃等。之所以專門討論其中的激勵機制,是因為激勵機制被公認為博弈行為的重要致因。

激勵結構與博弈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已為大量研究所證實。美國杜拉斯學區向“大幅提高學生閱讀水平”的教師和校長提供450-1000美元的獎勵,結果很快發現答案正確率和橡皮使用量出現了驚人的正相關。[22] Jacob等人的研究表明,學校作弊行為發生率與激勵力度高度相關,激勵的小幅調整也會帶來作弊頻率的相應變化。[23] 英國公立醫院一個核心績效指標是患者等待時間,這一指標在業內被稱為P45指標(英國公共部門解雇雇員時會給當事人出具一個編號為P45的告知單)。懲罰措施力度最大,結果是相關數據最不可信:2005年的一個官方調查表明,37%的被訪者相信政府數據是準確的,14%的人認為政府會誠實使用數據,而在公眾認定的最不可信的六個數據系列中,醫院等待時間數據赫然在列。[24] 也許這方面最系統的當屬Fisher和Downes的研究,他們把激勵機制分為比例獎勵機制、小力度獎勵機制、大力度獎勵機制三個類型,結果發現隨著獎勵力度的逐步加大,不僅被評估者的作弊傾向會依次增加,而且作弊的不誠實程度(嚴重程度)會依次提高,從“隱瞞、誤導”到“創造性歸類、捏造數據”。他們還發現,重賞會引致作弊,邊際狀態下更甚:如果略做手腳(小幅度作弊)能使績效檔次跨越一個門檻,從而獲得很大的利益,作弊可能就是不二選擇。基于大量證據,Goodhart 提出了一個“古德哈特定律”(Goodhart’s Law):出于控制目的的壓力一旦加劇,統計數據的可信性大廈就會轟然倒塌。另外一種表述是:某一指標成為大家競相追逐的神燈,它就不再是一個有效度的指標。[25]

完善激勵機制對績效評估同樣意味著一個尷尬的悖論:強化激勵會引致弄虛作假,而淡化績效激勵會降低績效評估和績效管理的效用,激勵“適度”成為一個永恒的問題。學者相關對策的探討涉及理念和技術層面。理念層面,學術界推崇績效評估的“3D模式”,即診斷(diagnosis)、發展(development)和(改進方案)設計(design),突出評估結果正面的建設性應用,避免施加過大的壓力。這被歸結為一句話:績效評估就是要“歡呼成功,原諒失敗”。制度層面的對策如針對團隊的激勵設計,避免目標具體到個人可能帶來的破壞性競爭,而且團隊集體作弊被曝光的風險也比較大。

上述結論和建議在績效管理實踐中都有所體現。這里僅介紹英美等國的“責任與靈活性交易”案例。這是一種制度化設計,通過授予高績效單位更大的管理自主權,調動其提高績效的積極性。我們以英國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權為例加以說明。英國地方政府支出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地方稅(平均占65%)與中央轉移支付(平均占35%)。地方政府績效評估結果分ABCDE五個檔次。獲得A和B檔次的地方政府享有自主決定地方稅水平的權力,同時中央轉移支付采取“一攬子撥款”或“打包撥款”的方式,其具體用途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獲得較低績效檔次的地方政府,年度地方稅水平要經過中央審批,從而面臨被“削帽尖”的風險。至于中央轉移支付撥付方式,對C、D兩檔地方政府采取“分項撥款”的方式,用途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對E檔地方政府則采取“分目撥款”方式,比分項撥款限制更細更嚴。[26]

五、加大對博弈行為的監督力度

在Bohte和Meier確認的“最有可能作弊”的四類組織中,監督力度弱的組織是其中之一。Fisher和Downes總結的引致作弊的四大情境因素中,包括了“作弊被發現的概率”和“受懲罰的嚴厲程度”。加強監督是博弈行為防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已為多數研究所證實,分歧只在于監督方式及其相對有效性。

學界的一個共識是,制定更多反作弊的正式規則來約束博弈行為的傳統做法不可取。原因第一是,用規則來強化控制會引致規避控制的博弈行為,進而導致更多更詳細的規則,組織生產力在這種惡性循環中會變得日益低下。第二,強化反作弊規則給被評估者傳遞一個信號,他們不值得信賴,這對士氣和效能會產生負面影響。第三,規則不能消除其他因素導致的博弈動機,規則難以防范博弈行為的發生。[27]

加大監督力度包括兩個方面:提高發現和確認博弈行為的能力;加大對已確認的作弊者的處罰力度。鑒于確認博弈行為是處罰的前提,并且是監督面臨的最大難點,這里主要討論提高確認博弈行為的能力。

第一個著力點是加強與績效信息監督相關的組織和能力建設。這方面的關鍵是獨立第三方評價審查,通過交叉審核和曝光形成威懾力。獨立第三方首先指政府之外的公民社會團體和大眾媒體,這些組織不僅獨立承擔公民滿意度調查等,而且獨立收集并公布一些客觀績效數據。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機構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是政府運作的透明。

加強組織能力建設也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門,其“獨立性”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議會專門委員會和隸屬于立法機關的審計部門獨立于行政機關;其他政府部門相對獨立于業務主管部門。多元主體監督的理論基礎是組織的冗余理論(redundancy theory),其核心是增加冗余度提高安全系數,或通過多重保險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學者們提出設立獨立績效信息管理機構或績效數據審計機構等各種建議,實踐中則表現為政府賦予多種機構調查核實績效數據的權利和職責。以英國的醫療衛生系統為例,除審計辦公室負有績效信息審計職責外,內閣辦公廳的服務供給小組(Prime Minister’s Delivery Unit)、財政部、公共衛生委員會(Healthcare Commission)、公共衛生改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Health Improvement)等近20個機構都承擔績效數據的調查分析和審核職責,而且都發布自己的調查報告。這種疊床架屋的監督機構設置是為了避免先前發現的“審計漏洞”(audit hole),即單一監督機構被俘獲從而和被監督部門合謀的現象。[28]

第二個著力點是改進完善監督的方式方法。首先是改變大張旗鼓定期檢查的做法,更多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訪的形式,在公共服務領域可扮演“神秘客戶”(mystery shoppers)直接觀察體驗。其次,避免使用專業化晦澀語言,推進績效指標簡明化,使得績效數據對用戶更友好。最后是推進信息公開,改變績效信息在政府內部的封閉循環,強化與民眾面對面的交流溝通,通過社會監督提高博弈行為的曝光率。

第三個著力點是發現和確認博弈行為的具體技術。Bevan和Hood建議利用“歷史趨勢數據”對績效信息進行核實檢驗。Hood提出完善信息管理中跨部門協同。比如說,福利部門辦理某人不再領取失業救濟的手續的同時,給就業部門的數據系統發出一個指令,否則這個人就不能登錄進就業部門的再就業數據庫。Jacob和 Levitt提出一個衡量作弊的創新技術,通過多種分析工具確認考試成績的非正常波動和學生答案中的非正常現象。

六、總結與簡要討論

在對五種博弈行為主要防范策略討論的基礎上,本部分對其相互關系做一總結。借鑒Webley等人對逃稅行為的WBAD分析模型(The Willing-Being-Able-Daring Model),Mears 和Webley針對醫療衛生服務中的博弈行為,構建了一個分析應對模型,包括四類情況和相應的防范策略。第一是實事求是無作弊意愿(Not willing)的“圣人”,主要靠自我控制力做到誠實守信。對這類人時常提醒弄虛作假面臨的風險,強化他們的自我規制力。第二種是有意愿但無能力(willing but not able)的“誠實的試探者”(Honest triers),尚未完全掌握作弊的門道。對這類人除提醒或警示外,還應灌輸真實績效數據對改進服務的重要意義,第三類是有意愿有能力但膽量不足(willing and able but not daring)的機會主義者,視情境偶爾踩邊行事。對這類人要言明規則并酌情實施一定的處罰。第四類屬于意愿、能力、膽量齊備的“理性作弊狂”(rational maniacs),對這類人要加強監管,視情節實施嚴厲處罰,必要時繩之以法。當然,上述所有對策都以發現并確認博弈行為為前提。[29]

借鑒意愿、能力、膽量分析模型,我們把博弈行為的五種防范策略歸為三類:“提高評估體系認同度”和“完善激勵機制”主要解決的是“意愿”問題;“優化績效指標體系”主要解決“能力”問題,即壓縮績效指標可注水或可操縱空間,使那些“誠實的試探者”難以付諸行動;強化監督力度則針對“膽量”問題,提高作弊的曝光率和加大處罰力度,使作弊從經濟學的成本—收益角度看不劃算,迫使他們誠實守信。換言之,使誠實守信成為多數“理性經濟人”在外部約束下唯一理性的選擇。社會規范建設的歸類比較復雜,應該說是四個防范策略共同作用的理想狀態,即通過綜合努力,造成一種不愿、不能、不敢弄虛作假的社會大氣候。也許基于這一點,它被視為博弈行為的首要防范策略。

信息失真是我國政府績效評估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人為弄虛作假則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探討博弈行為的防范之道同樣顯得必要和迫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際理論研究成果和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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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ntermeasures to Gaming i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easurement:Theories and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Zhou Zhiren Xu Yanqing

  [Abstract]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has long been perplexed by information distortion and gaming behavior is a main cause for this. Consequently, motivations for cheating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have been an important topic in the field of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This paper provides a primary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and anti-cheating practices overseas in an attempt to facilitat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the fight against gaming in China. The main anti-cheating strategies covered include construction of favourable social norms,strengthening external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enhancing approbation among staff of the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system, dynamic optimization of performance measures, and improvement of motivation mechanisms.

  [Keywords]performance measurement, information distortion, gaming behavior

  [Authors]Zhou Zhiren is Professor at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Xu Yanqing is Postdoctoral Fellow at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來源:《中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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