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學科評審組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方向:中國刑法、國際刑法、港澳臺刑法。長期以來,致力于中國刑法改革,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以及國際犯罪和國際刑法問題的研究,發表論文400余篇。
趙秉志認為二審判決貫徹了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合理合法糾正一審不當判決,其定性和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公正、公開,是具有典范性的司法裁判。
趙秉志同時提醒,于歡案給司法實踐帶來至少三方面反思:首先,法院二審應貫徹全面審理的原則;其次,涉正當防衛的案件的定性處理,應注意正確把握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鼓勵公民勇于實施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再次,應重視社會關切的案件的正當程序和司法公開。
這起帶有辱母情節的血案挑戰人倫底線,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來民意反彈。2016年4月14日晚,于歡目睹逼高利貸者杜志浩公然以裸露下體方式侮辱母親蘇銀霞,民警趕到現場后,于歡在沖突之下持尖刀將四名逼債者捅傷,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便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于歡及被害人一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于歡案經媒體報道后,我一直在關注,期間受邀參加了最高檢察院的專家論證會,也受邀到山東高院觀摩二審庭審。”在于歡案發酵之初,趙秉志教授便判斷,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但也有法學者及律師認為,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防衛過當,根據刑法規定,于歡無罪,不應負刑事責任。
爭議之下,5月27日,山東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于歡案,并在微博圖文直播庭審。
二審為何改判
于歡案二審宣判當天,判決書全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這份判決共17401字,隱去了四名被害人及證人名字,只保留姓氏。二審法院經全面審查后,認為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減輕處罰,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判決書寫道:于歡及其母親蘇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于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閱讀二審判決書后,趙秉志分析,于歡案二審對案件事實、證據和一審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理,認為一審沒有全面認定案發當日以前被害方數天數次的違法討債和侮辱于歡母親的事實,且適用法律有錯誤,改判的主要依據有兩點:
第一,原審認定于歡不具備防衛的前提、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其行為構成普通的故意傷害致死的犯罪;二審認定于歡具備防衛前提,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于歡因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的犯罪,即于歡案系防衛過當案件。第二,原審認定被害方有過錯;二審則認為被害方具有嚴重過錯。
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審緣何未對于歡免除處罰或者判緩刑?趙秉志認為,二審法院在減輕處罰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選擇適用五年有期徒刑,綜合考慮了五個寬嚴情節:本案系防衛過當;被害方有嚴重過錯;于歡具有坦白罪行的情節;于歡及其親屬愿意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本案的后果嚴重,造成多人死傷。
于歡案引起社會關注后,最高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工作組赴山東調查。據趙秉志透露,最高檢察院曾兩次在北京組織專家論證會,2017年4月15日晚至4月16日召開的第二次專家論證會,共15位刑事法專家學者出席。學者們聽取了最高檢察院工作組介紹的赴山東調查情況,較一致地認為一審判決否定于歡具備防衛前提,是不當的。
“會議上爭議的焦點是于歡的行為到底屬于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形成了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學者的意見經據說轉交給了山東省辦案的司法機關參考。”趙秉志說。
二審法官最終采納了防衛過當的觀點。判決書稱:“本案系由吳某等人催逼高息借貸引發,蘇某多次報警后,吳某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并未收斂。案發當日被害人杜某某曾當著于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某,雖然距于歡實施防衛行為已間隔約二十分鐘,但于歡捅刺杜某某等人時難免不帶有報復杜某某辱母的情緒,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于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杜某某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但于歡在實施防衛行為時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重傷者系于歡持刀從背部捅刺,防衛明顯過當。”
正當防衛仍需研究
面對滔滔民意,于歡案二審法院全面審查案情,及時糾正一審錯誤判決,避免冤錯案件的發生。在趙秉志看來,今后司法實踐至少應從于歡案中反思以下三方面問題。
首先,法院二審要貫徹全面審理的原則。于歡案二審經全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影響案件定性量刑的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過重,故依法改判。二審判決建立在扎實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之上,并認真推敲了法律適用問題。
其次,涉正當防衛的案件的定性處理,要注意正確把握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鼓勵公民勇于實施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認真研究中國通行的正當防衛法理主張和司法實務經驗。
于歡案二審判決注意結合正當防衛法理分析案件,判定性質與情節,其改判確認了于歡行為的防衛性質及有關的輕重情節,認定與處理結論合乎法理情理。
再次,應重視社會關切的案件的正當程序和司法公開。于歡二審在社會高度關注下,做到了審判程序合法、正當、有條不紊,除公開開庭審理外,還邀請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代表觀摩,并通過網絡和微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庭審情況,最大限度促進了司法審判的公開和公正,較好地處理了司法與媒體監督、司法與公眾關注的關系,使案件審判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性協調。
趙秉志進一步分析,于歡案的爭議涉及到正當防衛理論、立法與司法的主要問題,包括正當防衛與非正當防衛的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特殊防衛的適用以及防衛過當情況下的定罪量刑等問題。于歡案二審改判,通過司法個案的裁判對這些問題作出了回答和回應。在于歡案落幕后,圍繞此案所研討和爭議的正當防衛諸問題,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進一步深化研究、促進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并提升理論研究水平。
不久前,趙秉志受最高法院委托,主持了關于國內外正當防衛典型案件比較研究的兩個應急課題,最高法院意在通過研究課題推動于歡案二審,同時加強對涉正當防衛案件司法問題的研究與督導。
趙秉志介紹,“國內正當防衛典型案件的比較研究”課題以中國近年來審結的涉正當防衛的數百件案件為素材,研究涉及了正當防衛的認定、防衛前提的把握、防衛過當的判斷和特殊防衛的適用等問題;關于“域外正當防衛典型案例研究”課題則以五個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日本、德國、韓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的十余個典型案件為素材,研究涉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防衛的意圖和防衛行為的相當性等問題。
“這兩個課題在于歡案二審開庭前夕已完成初稿,作為階段性研究成果提交最高法院。下一步,還要進一步的研究和充實,然后才能形成最終研究成果。”作為課題負責人,趙秉志希望通過比較研究,分析和歸納中國刑事審判中的相關問題,為最高司法機關加強相關刑事司法督導乃至出臺涉正當防衛的司法指南或司法解釋提供參考。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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