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睿信方略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首席法律專家楊東教授接受央視采訪,就《指引》中的基本原則、存管業務收費、對網貸行業的影響以及消費者保護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網絡借貸行業制度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規范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加快網貸平臺的規劃進程,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建立明確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銀監會于2月23日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一、《指引》的基本原則
本次《指引》的出臺,其基本原則在于強化對網貸資金專用存管賬戶的監管,防止網貸平臺侵吞客戶資金卷款跑路?!吨敢访鞔_了銀行的義務責任。專用賬戶的存管,使得存管人銀行能夠對客戶的資金進行專門的開立和銷戶,除了資金存管外,還將進行資金清算和賬戶核對,使網貸交易的過程全面透明化。要注意的是,存管只是使交易過程透明,存管人并不對交易承擔保證或擔保責任,這一點應當向廣大投資者明確告知。
當下,監管部門對網貸平臺實施的是備案管理,監管的焦點集中于事中事后的管理,其中,最為重要的手段就是通過銀行掌握平臺經手的資金流向。為此,資金存管正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最核心的一個安全環節。《辦法》禁止平臺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并明確要求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因此,《指引》的出臺勢在必行,也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應有之義。
二、《指引》的亮點
《指引》的主要亮點以及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的主要變化包括:
1、明令禁止多頭存管,一家網貸平臺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進行存管。這有利于監管部門掌控平臺資金流向,對平臺的行為進行更準確的監督。
2、《指引》明確了只有銀行能做存管業務,不允許非銀機構參與。這對非銀機構是一個打擊,但并不是特別嚴重。首先,這些機構本來有心理預期;其次,這些機構可以和銀行合作,為銀行提供搭建賬戶體系等技術外包服務。第三方支付機構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發揮技術優勢,能在存管業務發展的進程中獲得相應的利好。
3、《指引》第一次明確指出,網貸平臺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和獲得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為平臺開展銀行存管的前置條件。雖然此前曾有一些地方政府出臺意見稿,考慮到電信主管部門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妥當起見,規定先落實銀行存管再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該許可證是電信部門專門給網貸平臺設置的專項許可證,業務本身并不復雜,而與此相應的銀行存管更具有復雜性和難度。因此,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從現實條件來看更具有可能性,有利于平臺獲得銀行的合作開展存管,并且獲得更好的存管條件。因為不同銀行有不同的條件和費率,有利于降低存管的成本,更有利于提升網貸機構的服務能力。同時也有利于銀行更好地識別網貸平臺的包括增值電信業務在內的技術安全性、合規性方面的問題,降低銀行的風險,進而有利于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的業務,形成銀行之間開展此業務積極的競爭態勢。最終有效地解決銀行對于網貸資金存管積極性不高以及存管費用較高的問題。
4、《指引》明確,存管人不承擔對網貸交易本身的擔保和保證責任,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銀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第21條),禁止網貸平臺過度宣傳夸大銀行資金本身的安全性,避免誤導投資者,降低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利于投資者進行風險判斷,更有利于投資者教育。
5、存管范圍較為全面,包括借款人、投資人的主體信息,以及發標、投標、撤標、清算等業務信息,在財務核對、資金監管、貸后管理等整個網貸業務流程中進行全流程的監管,有效實現了客戶的資金與網貸平臺資金的隔離。
6、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降低了存管人的門檻,不需要設立專門的部門,只要求有指定部門負責。另外,允許存管業務技術系統的開發外包給第三人,取消了征求建議稿中技術系統必須由存管人自主開發的規定。存管流程更加簡化、更具有流程性、效率更高。
7、存管賬戶體制的創新。對平臺采取企業專用賬戶,與去年年底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個人帳戶分類監管體系有所不同,構建了一個新的安全、高效、便捷的資金存管賬戶體系,進行了帳戶差異化的管理體系,既保護了資金安全,又提高了效率和便捷性。
以上這些亮點對于整個存管業務的發展是重大利好,更多的銀行將投身到資金存管業務中來,為網貸行業健康發展打下堅定的基礎,也為其他行業的客戶資金存管提供了范例和有效的經驗。
三、《指引》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1、《指引》發布,以“一個辦法兩個指引外加一個信息披露標準”(俗稱“1+3”)組成的網絡借貸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完備,“辦法”即前文所述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另一個“指引”則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標準”則是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 個體網絡借貸》標準(T/NIFA 1-2016),雖然這一標準屬于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規范,但依然對行業的規范化具有重大意義。完備的法規體系,對廣大網貸平臺以及從業者無疑是重大利好,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標志性事件,使得網貸整治和監管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2、銀監會在當下時間點發布《指引》,并為網貸平臺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剛好與一年前發布的《辦法》中規定的1年過渡期在時間上相銜接,構建了無縫鏈接的監管體系。同時,《指引》的出臺能夠加快、督促地方政府出臺網貸平臺備案的相關細則,對網貸平臺備案的工作也有推進作用。此前,廈門、廣東、上海等地相繼出臺了相關辦法或開始征求意見,相信很快會有更多地方政府出臺相關實施細則,整體實現《辦法》構建的,銀監會在中央層面負責監管規則制定、銀監局在地方層面負責行為監管,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備案的,雙頭監管體系的快速落地。
3、存管一直被認為是網貸行業的生死結,但是對消費者來說是根本安全保障措施。《指引》是根據多方調研多方協調制定的,對其操作可能性也有所考慮。《指引》落地之后,包括國有銀行在內的銀行也會投身到里邊來?!吨敢芬矠榛ヂ摼W理財、互聯網眾籌、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等金融科技業務解決安全資金保障問題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和借鑒,意義非常重大。因為整個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發展的大趨勢不可阻擋,銀行不會僅看到網貸行業,在當今形勢下,就算是國有大銀行也不會坐視不管,肯定會研究籌備,甚至直接加入進來。
4、《指引》有效了降低網貸行業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政策風險、道德風險、資金風險、系統風險等各方面的風險。加強了金融消費者教育,從根本上保護了消費者,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5、這次《指引》的出臺,延續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資金存管辦法的基本原則,但又比第三方支付機構資金存管更加市場化,明確了銀行的義務與責任。第三方支付只是資金的轉移,主要應用于消費場景,而網貸的交易本身就是一種金融行為,是一種金融交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資金往來,會涉及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利息、資金撮合、資金清算、賬戶的開戶與銷戶、財務的核對、資金的監督等等,特別是資金的清算和財務、賬戶的核對方面都比第三方支付的資金存管更加復雜,也更加具有技術含量。網貸資金的存管在各個方面都能對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安全提供非常重要的經驗,這不僅僅是對于網貸行業,對于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將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6、對網貸行業的影響
前幾年網貸行業缺乏有效監管,自從去年國務院對網貸行業整治,8月銀監會又出臺《辦法》以來,整個網貸行業越來越規范化。特別是此前客戶資金沒有有效存管,導致網貸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甚至卷款跑路的現象頻發,還出現了E租寶這樣的惡性事件。現在有了有效的資金存管制度之后,網貸行業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有助于樹立行業的信心。而且,存管人對資金存管的賬戶定期核對,使得網貸交易的過程更加透明,使投資者了解到相關投資交易的全過程,使得網貸的投資在全社會面前更加透明化,將對網貸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產生比較深遠的影響。
自從去年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來,監管部門對網貸行業開展了全面的整治,資金存管是整治工作中最為核心的業務之一。一家網貸平臺如果無法在地方政府備案,拿不到工信部門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那么它就很難找到銀行合作存管。所以,這些不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自然就會被淘汰出市場。相反,能在地方政府備案,經整治整改較為成功的網貸平臺,應該能夠比較順利地找到合作銀行開展存管業務。
據統計,目前已經完成資金存管業務的平臺僅占平臺總數的4%,今年8月24日過渡期結束,行業可能會發生一輪大洗牌。
7、對銀行的影響
對銀行而言,原本在當前銀行息差獲利空間縮窄的環境下,本應對能夠帶來非利息收入以及增量客戶的業務敞開懷抱。但是,由于許多銀行對監管要求和存管流程設計抱有疑惑,對聲譽風險也有擔憂,因而對存管網貸平臺資金的業務相對較為謹慎,尤其是大型銀行,更是不愿輕易涉足其中。這也是資金存管業務進展緩慢的原因之一。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官方權威的實施細則和標準,銀行開展存管業務需要承擔最后風險。
市場上流傳的很多銀行不愿意做資金存管業務的說法,不夠客觀全面。因為,《辦法》《指引》出臺前缺乏相應的規則,銀行不知道怎么做,而不是不愿意做。相信《辦法》《指引》實施落地后,明確了監管的具體要求和存管的必要流程,同時也展現了監管部門的態度,能夠打消銀行的疑慮,很多銀行將愿意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并形成市場淘汰機制,真正做得好的平臺能夠獲得備案、落實存管,并有好的發展。
有效降低了網貸行業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政策風險、道德風險、資金風險、系統風險。
四、存管業務收費問題
此外,關于萬眾矚目的存管業務收費問題,銀行應該會參考以往銀行給保險基金開展類似業務、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存管備付金的經驗,選擇相應的費率。網貸機構是信息中介,承擔推廣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其業務符合小額、分散、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如果銀行收費過高,那么對網貸機構會造成較大的壓力,并且最終會轉嫁為借款人的成本。所以,相關費率應當遵循普惠金融原則。當然,更多的銀行參與存管業務,會形成市場的競爭,按照市場化、自愿有償的原則,將會使得存管成本降低。所以,競爭是存管業務更加規范化、市場化的重要保障。
同時,存管業務收費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P2P理財收益。但是根本上,網貸機構是否把P2P業務做得好,主要還是看它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和整體的成本優化能力。資金存管只是整個網貸業務的一個環節,不會對網貸機構的成本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五、對投資者的忠告
網貸存管的基本原則,為存管人的銀行只是承擔了資金的保管、清算、監督,賬戶、賬本的核對等基本義務,并不對網貸交易本身承擔擔保或保證責任。假標、自融問題銀行是不負責的。網貸業務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銀行并不擔責。銀行只監管信息流和資金流是否一致、銀行的賬目和網貸機構帳目是否一致,至于背后是假是真,銀行不過問,只是起到一個有效的物理隔離的作用。假標等問題是道德風險,屬于網貸業務本身的風險。資金有效物理隔離并形成資金流和信息流的配合與實時動態核對之后,有利于投資者和其他相關主體更好地了解融資方借款人的情況,有利于網貸投資者提前發現欺詐的可能性。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假標問題,但是加上大數據分析后,不會再有像以前一樣的黑箱操作。
所以,廣大投資者請注意,網貸平臺不得利用資金的存管向投資者宣傳得到銀行的保證,這是欺詐宣傳,必須禁止,資金的存管只不過讓網貸交易透明化而已。廣大投資者一定要了解這一情況。
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睿信方略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首席法律專家。主要研究領域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證券法、金融法、競爭法、企業并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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