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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解讀

作者:劉春

劉春,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巡視員,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政府體制改革與政治文明建設,廉政建設與反腐敗等。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于2016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可以說,黨內監督條例的通過、生效和實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進一步深化,標志著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特別是在黨內監督工作領域,黨內監督條例的生效實施為監督工作和監督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規范和制度依據。

一、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此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自2003年12月31日頒布施行以來,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條例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所以,黨的建設發展的新形勢就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以全面從嚴治黨為主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面從嚴治黨這項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并且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中的多數內容已經成為黨的建設實踐過程中的制度、機制和標準。新時期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新思路新機制也要充實完善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因此,形勢發展的需要和黨的建設新階段都提出了修訂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任務。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圍繞責任設計制度、圍繞制度構建體系,包括強化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包括在黨內監督中要凸顯管黨治黨責任的落實,特別是黨組織主體責任、紀檢組的監督責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黨治黨工作,要形成規則和機制,對黨內監督條例進行健全完善,做到黨內監督責任清晰、主體明確、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所以我們說,《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修訂、審議通過以及生效實施,是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深化的標志,更是黨內監督工作制度化增強、各項規則行之有效的重要體現。

第一,健全完善黨內監督條例是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迫切需要

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抓黨的建設的鮮明主題。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那么,緊緊抓住這個關鍵,解決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就是解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怎么解決管黨治黨中的不足,真正讓各級黨組織在黨的建設中負起責任,讓各級領導干部在行使管黨治黨權力的時候能夠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黨的建設新思想新戰略新部署來貫徹落實?一個重要的關鍵就是加強監督。

如果在黨的建設中,監督工作不能發力,不能改進,不能針對履行管黨治黨責任的組織和個人發揮作用,全面從嚴治黨在很大程度就會喪失重要保障。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說明中指出:“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都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十分重要的課題,也是我們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說,全面從嚴治黨的一個重要發力點在黨內監督上。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結合新的形勢任務和實踐要求,通過修訂完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制度給予發展和創新。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理念新戰略新機制的要求,總結近年來黨內監督的經驗和成果,充實完善黨內監督法規制度,成為深化從嚴治黨偉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因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重要意義的第一個方面是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整體性、系統性和深化推進的角度來認識把握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意義。

第二,健全完善黨內監督條例是解決黨內存在突出矛盾和問題的需要

黨內監督條例帶有突出的問題導向和問題意識。大家知道,問題導向和問題意識本身就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強調黨的建設管黨治黨工程時的一個突出特色。那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問題導向和問題意識更突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說,修訂完善黨內監督條例直接的原因和直接的實踐動機就是要解決我們黨的建設中黨內監督工作的短版,尤其是由于監督不到位、監督沒有發力而導致在管黨治黨上出現的一些問題和偏差,要緊緊鎖定這些問題來修訂完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長期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監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也出現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在一段時期內,黨的建設出現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都和黨內監督工作制度化水平不高、黨內監督工作效率不足、黨內監督工作在解決問題上的手段方法不夠直接相關。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一些黨員、干部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不嚴格執行黨章,漠視政治紀律、無視組織原則等等。這些都是黨的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黨的監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

比如,黨的領導是怎么弱化的?一個地區、一個部門對中央的大政方針、工作部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沒有貫徹落實的原因何在?就是因為承擔貫徹落實這項責任的黨組織、領導干部認識不到位,沒有高度重視。同時,黨內監督對于領導干部履行責任義務的監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無后顧之憂。這就意味著,這些人認為即使沒有履職盡責,沒有管黨治黨,也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這就直接導致了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的后果。從這個意義上說,要解決黨內存在的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尤其是要解決在黨的建設上一個時期以來出現的寬松軟等問題,就要強化問責。

而無論是問責也好,紀律手段也好,包括黨內政治生活中的紅臉出汗、咬耳扯袖等,都是監督。監督到位了、發力了,監督的手段績效顯現了,這些不履職的問題以及管黨治黨中不盡責的問題自然就會解決。

從這點來講,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核心就是管黨治黨,這是一個明確的主體。黨內監督就是鎖定怎樣督促,怎樣監察,怎樣約束和規范黨內各個方面,從組織到領導干部,從基層組織到每一個黨員,都要在管黨治黨這個主題下做好黨的建設工作。所以,在一定意義上講,《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黨治黨。所以,黨內監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圍繞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管黨要有力、治黨必從嚴的基本指導思想來進行組織的,通過強化黨內監督工作,解決黨內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實現管黨治黨,最終保障全面從嚴治黨目標的實現。

第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生效實施必然促進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水平

可以說,《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必然使黨內監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進一步增強。我們前邊講了,全面從嚴治黨離不開監督,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離不開對方方面面負有管黨治黨責任的各類組織、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可見黨內監督的地位有多重要。這也就決定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化建設、規范性建設、程序化建設至關重要。所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在很大程度解決黨內監督工作的制度化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突出制度規則和程序規范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要作用。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黨內監督條例的實施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和程序,黨內監督的制度依據進一步清晰,從而保障黨內監督目標的實現,提高了黨內監督的制度化水平。新頒布實施的黨內監督條例,對于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監督依據、監督體系,各監督主體的責任,監督的重點對象,程序步驟、監督手段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這就提高和保障了黨內監督活動從宏觀到中觀、微觀的規范化、程序化的程度。講規范、有程序、有條例、有章法,從而有力保障全面從嚴治黨在制度軌道內進行,實現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要求。

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結構和內容

(一)結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8章,47條,6600多字,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板塊是總則,共9條。總則,顧名思義,就是管總的、抓總的。這9條規定都是在黨內監督工作中一般性的、總體性的、整體性的事項。比如,明確黨內監督條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闡明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及黨內監督體系的構成等。

第二板塊是黨內監督條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條,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監督主體的規定。這一板塊對黨內監督的四大類主體,也就是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在黨內監督工作中的地位、職責、任務、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規定。所以,第二板塊可以看作是整個監督條例的主體部分。

第三板塊是第六到八章,共11條,分別就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整改和保障、附則等作出規定。這是黨內監督保障的內容。

(二)重點內容

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文本的結構順序,我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點要素和重點構成條件進行了梳理。

1.指導思想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指出,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 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從直接指導意義上說,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關于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指導思想,構成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最直接的指導原則。比如,“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等,都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指導思想。

2.重要原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在總則方面列舉了幾條重要原則。一是明確規定“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面”在黨內監督中的體現。“全面”和“從嚴”是全面從嚴治黨兩個方面的價值。為什么黨的十八大之后,黨的建設打開新局面,進入新階段?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價值的增加,對于從嚴治黨效力的增強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蓋、無空白、無遺漏、無例外、無禁區。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是全面從嚴治黨尤其是“全面”的價值在黨內監督里的首要體現。黨內不承認有不受監督的人,不受監督的組織。

這一點,《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講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監督約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黨的建設基本原理來看,在信任重用的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過程中加強監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而不能將其對立。監督和約束也絕不代表不行,為什么?因為監督約束是黨的建設的基本規律,黨的監督面前人人平等。監督到位,各項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監督對象犯錯誤,這在很大程度上也達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過加強黨內監督,形成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的監督鏈條,使每一級組織、每一個領導干部都在黨內監督的章程下進行,實現監督面前一視同仁,無特權、無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毫無疑問,黨內監督也是一個很大的工程,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所以黨內監督要遵循、要貫徹,也要落實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離。

民主集中制著眼于整個黨的隊伍的監督體系的完善,要實現依規依紀推進。所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特別提到,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這幾句話是有針對性的。

首先,為什么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過去一段時間,管黨治黨出現了一些薄弱環節,引發了一系列嚴重后果。黨風政風不正,原因就是上對下的監督不完全得力。監督不到位,發力不夠,造成這種情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上對下的監督受到距離、時間、空間的影響。上級監督表現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遠。就是看不見或看不清,那么,上對下的監督就難以發力,這個力也就難以準確。

所以《條例》里提到“要強化”。怎么強化?比如說由遠變近,看清了、問題抓準了再發力,就使得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落實下來了,上級監督下級的責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的發展和創新中,一個很大的方面就是強化上級自上而下的組織結構,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黨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視工作、巡視制度。比如中央巡視組對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機構的巡視。我們知道,巡視是上對下的監督手段,而巡視組到巡視單位就等于把上級的眼光拉長,看得更遠了。發現問題,鎖定問題,就好監督。巡視制度的完善就是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而且已經大見成效。這也是對十八大以來我們在黨內監督的幾個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創新做出確認和規定。

其次,“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簡單講,就是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下級監督上級有哪些阻礙?比如信息受限,監督手段、監督通道、監督路徑不夠等,就使得下對上的監督有難度。所以,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在黨內監督的發展創新上也大力加強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對此,我們黨有著優良的傳統。比如,群眾路線。為什么黨的十八大要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我們知道,貫徹和執行群眾路線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眾監督,為基層黨員、基層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提供一個寬闊的路徑、通道。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對自下而上監督的探索、總結和確認。

最后,“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同級監督的問題就一個字——軟。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提到管黨治黨有三個字的問題,就是“寬松軟”。軟,包括黨內同級監督之間的“軟”。比如在一些單位、一些地方,批評與自我批評開展不起來,都是表揚,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對問題視而不見,把應該解決的事情置于腦后,以至于“一團和氣”。所以,這種放棄監督、畏懼監督的不良傾向要克服,要充分發揮同級相互監督的作用,也就是說要把過去的“軟”變“硬”,真正使監督有效開展起來。那怎么由軟變硬?

比如,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使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通過班子內部監督,相互之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相互告誡、提醒、警示,引以為戒,充分發揮同級相互監督的作用。所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這些原則,很大程度上是對我們黨建設過程中黨內監督探索的成功經驗的確認和總結。

三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這項原則講的是規律。從根本上說,黨內監督在于經常、長期。經常就是日常,長期是指要常抓不懈。這樣,監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夠充分體現出來。從規律來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監督的結果。監督的目的是什么?我們知道,黨內監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為了管黨治黨,為了實現黨員干部管黨治黨職責的履行。在監督的過程中可能會有紀律處分,甚至可能還會有一些處分、處罰。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是監督,從詞義上看,監是監察,監視;督,是督促。所以,監督既是一種活動,又是一種關系。什么活動關系?就是特定的主體對特定客體的規范、約束、牽制的關系。這種規范、約束、牽制都是帶有價值和目標的。比如說我們講黨內監督條例很多的內容就是通過督促、告誡、提醒、批評、通報來實現一定的制約,手段力度再大點就是紀律處分、追責、問責,嚴重違紀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監督手段最輕的是警示、告誡、提醒、督促,嚴重的有批評、通報等,具體形式有巡視、巡查,對特定監督對象實現約束、規范、引導,甚至節制。最后達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從系統的目標來看,是全面從嚴治黨,真正落實管黨治黨。

而日常監督的優越性是什么?通過“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防止小事變大,把那些違紀、歪風邪氣、“寬松軟”的事情,在苗頭階段就進行克服和糾正。所以,監督真正的效力恰恰體現在日常的、經常的、長期的事情上,而不僅僅簡單體現在一時一世。所以,這條原則講的是監督的重要規律。要經常抓、長期抓,要防微杜漸,通過監督手段把各種不好的事都克服、糾正在萌芽時期。

3.任務和目標

這一點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里講得非常清楚:“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也就是說,黨內監督重點任務就是解決管黨治黨的問題,黨內的組織和領導要履職擔責,要負起責任。重點任務還包括解決“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所以,我們一再強調,《條例》的核心就是重點解決管黨治黨中的問題,尤其是“寬松軟”。因為只有這樣,黨內監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使命。

那么,黨內監督工作的目標是什么?《條例》中提出了“三個保證”。第一,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最終監督是有效還是無效的?監督見效之后靠什么體現?就是要看黨組織是否充分履行職責并發揮核心作用。發揮核心作用之后,前面我們講的黨的領導弱化、全面從嚴治黨不利等問題也就解決了。第二,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我們知道,全面從嚴治黨尤其是管黨治黨的一個主體是黨員。黨員能不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黨的建設程度和狀況,也就是決定著黨的建設的目標能否實現。所以,通過黨內監督最終使每一個黨員都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按照黨規黨紀、按照黨員職責來履職盡責,就達到了這個目標。第三,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內監督重點是實現這三個保證,讓黨的組織、黨員和黨的領導干部都能履職盡責,最終使得這幾個方面的目標實現,也就等同于管黨治黨的使命達成了。

4.黨內監督事項

我們一再講,黨內監督的重點無外乎一個是重點事,一個是重點人,所以說黨內監督要盯緊重點事,盯緊重點人。如果重點事和重點人盯不緊,那黨內監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開,預期目也就達不到。

黨內監督的重點事項是什么呢?共有八個方面需要重點關注、重點解決。

第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

第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第三,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

第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管黨治黨,各級組織都是有責任在身的。有責任、有權卻不履職,甚至由于失職失責引發了嚴重后果,這難道不該啟動黨的追責問責手段嗎?而巡視、問責追責等都是黨內重要的監督手段。

第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風建設是監督的重點。作風建設是好還是壞?如果作風建設不好,又有什么表現?問題的癥結何在?都要找原因,都要糾正,這就是監督本身,就是我前面講的輕則督促告誡,重則糾正克服、約束規范。

第六,堅持黨的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這是對干部人事工作的監督,也是監督的重要內容。

第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第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以上這八個方面就是黨內監督工作需要盯緊的重點事項。

5.監督重點對象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為什么說主要領導干部是重點中的重點呢?我們知道,主要領導干部承擔著最大的管黨治黨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就要把他們作為重點的監督對象,尤其是黨組織的一把手、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

6.監督重要手段

新頒布的《條例》中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監督工作上的創新和好經驗、好成果都寫了進去。所以說,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批評自我批評是相互監督;約談函詢是組織對黨員的監督,是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就是告誡、提示、督促;“紅紅臉、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問題,要觸及問題的實質,甚至觸及靈魂。這些都是監督,而且這些監督要成為常態。黨內監督就是要把一些問題、不良作風、需要糾正的事項等盡量解決在輕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狀態。因為輕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狀態是可以靠批評和自我批評解決的,是可以及時糾正、防患于未然的。而約談函詢就是及時提醒,讓黨員干部注意起來,防止滑坡和問題惡化。“紅紅臉、出出汗”則是觸及到了靈魂,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是對出現不良作風問題的同志的一個重要提醒。所以我為什么一再提到監督的手段,因為它的力度是有一個排列的。《條例》也是盡量把紀律挺在前面,把帶有趨勢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期狀態,使得問題不至于由小變大、由小錯變大錯。如果對于小錯沒有及時采取批評和自我批評、相互提醒、告誡、警示,結果把小問題變成大問題,最終釀成大禍,這個時候有問題的干部就需要被處理了。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時的重視,雖然相對輕微,但是卻是挺在前面的監督手段,實際上就是全面從嚴治黨。而且從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監督體系

就是“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條例》清晰地告訴我們,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體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機地整合而成。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黨內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體現和維護中央的統一領導,這是毫無疑問的。第二,黨委(黨組)全面監督。因為各級各部門的黨委處在黨的領導的中心位置,那就必須進行全面監督,全面監督黨的紀律、方針、路線、政策執行情況等等。有些監督手段就是黨委特有的,比如,巡視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級黨委才有權力,這就是全面監督。第三,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因為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就是執紀、監督、問責,這是專責監督。第四,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負責宣傳、組織等事務,這些部門的監督帶有職能特色,所以稱為職能監督。比如,組織部門從事的組織人事工作、隊伍建設、人才選拔、管理教育等,具體要由組織部門落實。所以,組織部門的監督就帶有組織建設、人才、人事工作這個特色。這就是職能監督。第五,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內監督應該抓日常,抓細抓早。第六,黨員民主監督。監督要落實到基層組織,所以還需要黨員民主監督。

8.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條例》對各大類監督主體的定位、職責、任務、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規定,從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別規定了四大類主體。第一類主體就是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這里明確講,“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這里面,中央統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體不同,職責定位也會有差異。中央的地位是統一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這就是中央統一領導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監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等等。就是整個黨內監督工作的一些重大舉措、重點事項都要由中央統一安排。這就是中央這個主體的職能職權。中央委員會成員也在黨內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這是作了明確規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這就是我們前面談到的原則,不是要強化上級對下級自上而下的監督嗎?這種強化要從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員全力抓,嚴抓硬抓,就使上對下的監督、落實管黨治黨的責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黨委(黨組)的監督

《條例》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這里面講得非常清楚,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黨組)履行四大監督職責,是個大的職責。比如說,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因為,紀委要受雙重領導,所以同級黨委要發揮作用。“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級監督遠的問題。為了彌補這個不足,由遠而近,上級組織要對下級黨組織多過問,多提醒。這就由遠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顧,對下級的管理本來就是上級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條例》還有一個重要的創新,那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這就是黨內監督的創新,那市縣兩級的巡查制度意義何在?就是要把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10.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這叫專責監督,因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就是黨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三大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監督、執紀、問責,構成三大監督職責。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這都是新規定,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標準新要求直接變成黨內法規的規定了。“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這就是現在的監督重點。當然《條例》最后在“專責監督”這塊也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紀律機關,但是監督別人,自身也要監督,這就是黨內監督無禁區無例外原則的具體體現。所以還要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11.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就是要有作為、敢擔當,得起作用。什么作用呢?三大監督責任: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干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也就是說,基層黨組織履行了這三大項職能,那才可以說在黨內監督和履行職責上達到合格的要求。那黨員呢?每個黨員都應該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四項監督義務: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干部活動,勇于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于較真、敢于斗爭;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對某些問題的糾正、批評、揭發都是監督手段。

12.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和黨外監督、法治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等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某種意義上說,這本身就是整個國家的大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相互之間有關聯互動的關系。黨內監督和這些監督是什么關系?按照《條例》的規定,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有機互動。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工作中全面監督,除了黨內監督要全面監督以外,各級黨委還要支持和保證黨外的監督。這自然就帶來一個問題,黨委要支持這些黨外監督,一旦發現一些干部有事,黨內監督的程序是按照黨紀進行的,而剛才說到的這些監督則是法治化的監督,這二者的關系怎么處理呢?《條例》講得非常清楚:“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這些條文講的就是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有機關聯互動,在程序化、法治化、規范化的框架內建立有機的關聯。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這又涉及黨外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就是說,黨內監督的黨紀處分也有一個延伸和連接,就是先黨紀處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屬于法治監督,黨內的紀律處分是黨紀監督,二者也有有機關聯。

“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這就講了民主黨派的監督。前面我們講的那些監督基本上都是法制化監督,像審計就是依靠審計法,那么民主黨派的監督是政治監督,也是要基本用于建立黨內監督和民主黨派監督二者之間的有機關聯,形成一個整體,形成一個正能量的合力。

黨外監督還有很重要的一塊: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我們知道,社會監督就包括了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而且今天的輿論監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動端等最新的網絡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今天已經進入到了一個相對較新的監督環境中。這些監督跟黨內監督什么關系呢?也無法回避,不能視而不見,所以《條例》規定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積極,這就是“認真對待,自覺接受”。而且作為領導現代化建設的黨,你還應當要利用這些手段。所以《條例》講的非常清楚:“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典型案例自然也包括黨內監督里面的典型案例,所以,《條例》對于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怎么結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動、怎么形成一個監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規定。而這里面的好多思路、舉措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新探索。

13.整改和保障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于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這就有效地運用了“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這個武器,包括“對于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并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超過3個月就違反《條例》規定,這也是為了提高監督效力。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黨內監督的方方面面都是職責,不履職不盡責就無法保證管黨治黨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專門作了規定。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這個規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監督的基本前提。監督的施行尤其對于基層組織黨員來說,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談何監督?所以,知情成為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一個重要工作。《條例》對這個重要問題也作了規定,而且非常清晰:黨組織應當保證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提倡黨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不是強制,而是提倡。因為署真實姓名有利于問題的解決,更好核實。

再有,“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也就是說,如果調查完了發現沒有這個事,就要還人家以清白,這也是組織的義務。“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就是對以監督為名,誹謗、侮辱他人的,要嚴肅處理。這不僅是違紀,有時候也是違法犯罪。“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

《條例》方方面面的規定都很詳細,如果沒有這些權利的落實,就不能夠保障黨內監督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軌道內進行有效組織、落實和推進。

來源:《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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