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云,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我黨第一次在黨的報告中要求領導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可謂是貫徹和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措施。
一、化解社會矛盾時的法治思維指什么?
運用法治思維解社會矛盾,應當把握以下四點內容:
1.提倡“法治思維”而不是“人治思維”。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思維”,凸顯了培養“法治思維”的現實緊迫性,也警示了當下“人治思維”還有一定的市場。主要表現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領導者思維、管理者思維、父母官思維、我是唯一主體等思維定式。十八大報告重申“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干部主動自覺地把依法治國、公平正義、執政為民、權力制約等理念習慣性地納入決策主流,讓“法治思維”成為“慣性的思維方式”。
2.“法治思維”是理性思維、建設性思維。它要求領導干部在決策過程中根據法治的精神、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講究規則、程序,講究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沖突性合作、互利雙贏的意識,力求在法治框架下化解社會矛盾。
3.“法治思維”以公平正義為基礎。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以維護、實現、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
4.“法治思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注重法條的實體、程序規定和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多強調操作執行層面。如提高全民法律意識、遵紀守法等。而“法治思維”則立意更加深遠,要求領導干部更加強調高屋建瓴、高瞻遠矚地看待、分析、研判和處置引發社會矛盾的諸多問題,堅持依法執政,總攬全局又協調各方,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
二、“三統一”是“法治思維”的靈魂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這“三統一”是“法治思維”的靈魂,包含著執政黨依法執政、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等內容。“三統一”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指導思想,其覆蓋面很廣,指導作用也是不可取代的。
1.化解社會矛盾離不開黨的領導。我國的社會轉型是由黨政主導,由此產生的社會矛盾也應當實行以黨政為主導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這符合我國國情。維護群眾利益、調處各種社會矛盾離不開黨和政府的作用。如在烏坎事件中,遵照上級黨委指示精神,村黨員選擇了新的黨支部書記,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進行善后工作,將上級黨委的正確指示迅速有效地貫徹到了最基層,穩住了局面。
2.化解社會矛盾強調人民當家做主。法治與民主緊密相連,法治離不開民主,法治思維也離不開民主思維。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做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從人民偉大實踐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始終把為人民服務作為根本宗旨,任何時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必須堅持把對上級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不能將兩者相割裂更不能相對立。黨的各項政策和工作,最終以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答應不答應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化解社會矛盾時不搞官僚主義的強迫命令。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在總結處置烏坎事件經驗教訓時曾說過,“站穩群眾立場,用群眾主導群眾的穩定,解決群眾的問題是‘最漂亮’的一個亮點”。
3.化解社會矛盾應依法辦事。在化解處于危機狀態下的社會矛盾時,存在著矛盾各方面都難以堅守法治底線的現象。就民眾而言,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都受到質疑。民眾希望依靠聚眾施壓制造強大的社會壓力,占據上風之后,漠視、不理睬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政府而言,仍在沿襲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人治、統治和管制等思維方式,習慣于用行政命令、壓制壓服的辦法暫時平息矛盾,導致矛盾的累積或形成新的矛盾。再加上政府長期沒有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社會建設薄弱,不能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化解社會矛盾。在法治框架下化解社會矛盾,意味著政府與民眾進行雙向的平等交流和相互制約。辨法析理、依法辦事的過程,打破了政府的行政強權和話語霸權,也能夠打破一些缺乏理性的民眾纏訪纏訟和聚眾施壓的霸權,使“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多輸”邏輯失去市場,形成多贏的和諧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各級黨委政府應樹立維權就是維穩,維權才能維穩的觀念。有些社會矛盾的出現和存在,與少數領導干部的官僚主義作風有直接關系。有的干部面對群眾的訴求消極地“不作為”,或采取拖、堵、壓的方式,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有些干部作風簡單粗暴,傷害了群眾的感情;有些干部直接侵害群眾利益甚至群眾的人身權利,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作為領導干部應以法治的思維方式治國理政,以法治的思維方式定紛止爭,把法治方式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和最權威的手段。
三、以“法治思維”認識我國的社會矛盾
1.黨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認識。十八大報告指出:“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當前我國的社會矛盾多是因具體利益得不到滿足而形成的非政治對抗的人民內部矛盾,是可預防、可控制和可化解的。胡錦濤同志在談到構建和諧社會時指出:“必須注重社會公平,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這里與“人民內部矛盾”并提的是“其他社會矛盾”。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系列重大群體性事件多是由于錯誤地把群眾合理的利益表達行為定性為對抗性敵我矛盾,進而采取專政的方法來處理而造成的。只有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關于“是非”的矛盾,用經濟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關于利益得失的矛盾,用綜合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的復雜矛盾,才能夠構建和諧社會。
2.正視社會矛盾中的民主政治訴求。如前所述,我國的各種社會矛盾多是基于經濟利益訴求而產生的人民內部矛盾,但體現出多極化、復雜化和民主政治訴求增多的傾向。由于黨群干群關系緊張、公權力與私權利沖突所形成的干群官民矛盾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最突出的一類矛盾。江澤民同志曾指出:“由于我們黨處在執政地位并長期執政,黨內有一些人逐漸產生了一種錯誤的思想傾向,他們把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把自己的地位、影響和工作條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謂既得利益,不是用這些職權和條件來為黨、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用來為自己撈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在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建設過程中,我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承擔著多重角色。表現在:既要發展經濟,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又要縮小貧富差距,注重社會的公平正義;既要改革開放,又要維穩維權保民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一些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思想理論水平不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能力不強,解決復雜矛盾本領不大,出現了執政黨的執政能力不足不強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群眾產生一些政治訴求也就不可避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問題、矛盾和沖突,遲早會通過政治集中地反映出來。政治變革與發展,既是經濟變革與發展的結果,又是經濟變革與發展的前提。正如包心鑒教授所言,雖然“當前中國前行中面臨的問題,主要來自社會領域”,但是,“造成某些問題凸顯和矛盾加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某些政治關系發生扭曲,主體政治資源發生流失”,“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推動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必須立足政治的高度,重視政治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政治信任的重新建立”。前邊提到的烏坎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3.法治思維下社會矛盾的正向功能與“恢復性司法”的運用。胡錦濤同志指出:“社會矛盾運動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基本力量。我們要遵循社會發展規律,主動正視矛盾,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不斷為減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質基礎、增強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制度保障,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這是我們黨第一次明確肯定社會矛盾運動具有正向功能。這種正向功能主要表現在:對社會與群體的內部整合、穩定功能;對新社會與群體形成的促進功能;對新規范和制度建立的激發功能;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解決對社會起到重要的平衡功能。胡錦濤同志在談到正確把握和處理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時說,“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求以“法治思維”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體現了我們黨在觀念上實現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化解社會矛盾、處置群體性事件,不能圖一時的“剛性穩定”而把社會搞成僵死的“穩定”或為以后的不穩定埋下伏筆。從整體上看,大多數群體性事件以維護經濟利益和法定權利為核心,沒有推翻政治制度的訴求。大多數境外敵對勢力插手人民內部矛盾,一般都是事發之后,而且主要通過媒體進行推波助瀾,造謠煽動、混淆視聽。群眾與這些力量交往,也主要希望通過媒體吸引更廣泛的社會關注,以引起更高層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因此,地方政府在界定群體性事件性質時要慎重,不要人為樹敵,更不可將群體性事件中的過激行為簡單歸咎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勾結”,以此作擋箭牌,推卸自己不作為、亂作為的責任。
化解社會矛盾、處置群體性事件,仍應實行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不主義”(即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對于確屬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個別群眾的犯罪行為,一則可以通過輕罪量刑、刑事和解和適用非監禁刑罰等司法措施解決;二則可以采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辦法來解決,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三則對于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從以往的實踐來看,這些“非監禁刑罰”的司法手段和司法措施并未受到重視。
司法機關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時應改變以往“重管束、輕教育,重處罰、輕矯正”的觀念和做法,由崇尚“報復性司法(Retaliative Justice)”轉向倡導“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恢復性司法”是一種司法理念、刑事政策和司法程序,它強調實現“無害的正義”。聯合國把恢復性司法作為推動各國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恢復性司法”觀念指導下的“非監禁性刑罰”包括緩刑、罰金、剝奪資格刑(禁入令Exclusion Order)、社區刑罰(Community Penalties)等。1976年,歐洲理事委員會通過了《關于替代監禁刑的刑罰方法的決議》,號召歐共體各成員國迅即采取替代監禁刑的措施。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完成了社區服務刑的立法。我國司法機關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時,應更多適用這些“非監禁性刑罰”,并逐步探索包括社區服務令、保安處分等新型的“非監禁性刑罰”種類,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來源:中國共產黨網
睿信方略堅持“注重實效 實現卓越”的服務理念,為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定制化課程、政策解讀、課題調研、干部培訓、邀請國家各部委專家學者進行授課等專業化服務。
睿信方略的核心優勢:通過定制化課程專注于為客戶提供系統培訓與咨詢業務解決方案。
我們和客戶一起,通過對學習過程中的問題不斷改進,幫助客戶實現既定學習目標與學習能力的持續、穩定、健康的提升。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7號國海廣場D座27層
電 話:010-59706310
傳 真:010-59706315
值班電話:010-53354778
郵 箱:amc@amcorg.org.cn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刊登的文章、數據版權均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網站觀點,若有疑義,請與睿信方略辦公室聯系。